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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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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為普通法系的一部分,其法律體系與大陸的法律體系有所不同。在國內,股權代持通常是通過合同關系實現的,而在香港,股權代持則更多地通過信托的方式進行。這意味著香港的股權代持安排中,合同關系和信托關系的本質區別在于信托關系下,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以及信托的受托人具有較為嚴格的信托義務。簡而言之,信托關系下的隱名股東將受到更高層次的保護。
在香港進行股權代持,需要注意一些法律風險。例如,香港政府要求所有在香港注冊的公司進行重要控制人登記(SignificantControlRegister,SCR),根據SCR的穿透原則,對于滿足香港《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對重要控制人認定的,需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的登記姓名、地址、身份證件、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等信息供執法人員查閱。這意味著,在自然人代持股份的情況下,需要穿透代持安排,重要控制人即為隱名股東,需要備存隱名股東的信息。
在實際的法律實踐中,香港股權代持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復雜。例如,如果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生爭議,法院可能會認定雙方之間的合同有效。此外,訴訟過程中可能會涉及認定協議無效的問題。
對于想要在香港進行股權代持的人來說,有些建議可以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和應對相關的法律問題。要仔細選擇受托人(代持方),確保其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以確保有效管理股權并履行信托義務。可以選擇合格的律師來起草或審核信托文件,以確保股權代持安排符合香港法規。最后,要考慮稅務籌劃,聘任律師或者財稅人員協助進行稅務規劃,以最大程度地減少稅務負擔。
香港注冊公司的股權代持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以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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