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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15: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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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規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業務,根據與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
強化市場主導地位。以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為契機,統籌引進資金和人才,充分激發市場活力,尊重市場規律,鼓勵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落戶海南.
第三條
加強政府引導。省、市(縣)兩級金融工作部門會同同級市場監管局、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加強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經營和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指導意見,各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監管工作,市(縣)政府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引導和督促企業規范經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有效防范風險。完善風險預警、監測、化解和處置工作機制,運用監管科技做好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風險防控,做到“早發現、嚴打”,有效防范非法集資以股權投資的名義。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合伙等組織形式,按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管理。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外國企業或自然人在海南省依法設立并實際經營,以設立或受托管理為主營業務的企業。股權投資企業。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外國企業或者自然人依法在海南省投資或者設立并實際經營,向境內外投資者募集資金以非公開方式,以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于境內企業。
第六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向符合規定的境內投資者募集人民幣資金金子。
境內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公司(以下簡稱股權投資公司)。
第二章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第七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或者認繳出資貨幣可以是人民幣或者可以自由兌換的外幣。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不設最低注冊資本或認繳資本額限制。沒有限制。
第八條 省直有關職能部門、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重點產業園區管委會可以提供符合本部門、本地區、本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公園到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推薦信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同級財務管理單位出具推薦信。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申請推薦信時,必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申請表》(附件1-1)或《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申請表》(附件1-2);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三)法定代表人、董事會候選人名單、身份證復印件;
(四)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經所在國公證處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注冊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港澳臺投資者應提供注冊或身份證明經當地公證處公證的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出具的對上述所有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第九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以下手續:
(一)企業名稱;
(二)經營范圍;
\ n(3)變更股東或合伙人;
(4) 增加或者減少認繳或者實際繳納的出資額、繳款期限;
(五)改變公司組織形式;
(六)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七)公司分立或合并;
(八)解散、清算或者破產。
第十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每六個月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報告半年投資經營過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及股權投資企業投資項目的運作;
(二)修改合同、章程、合伙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
(三)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以按照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或者清算、提取資本金。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匯出利潤、股息、紅利時,需向銀行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批準方可匯出境外。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散、清算、注銷和退出。
第三章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登記:
(一)省有關職能部門、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的同級財務管理單位)、重點產業園區管委會出具股權推薦信給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資管理企業,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二)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憑推薦信依法登記;
(三)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注冊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在商業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商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行業描述應當標明“股權投資管理”字樣。
第十五條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有至少兩名符合下列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一)具有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經驗;
(2) 2年以上高級管理職務經驗;
(三)有境內股權投資經歷或境內金融機構經歷;
(四)最近5年無違法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伙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合伙協議中指定的人員和其他人員。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法人機構的,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視為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委托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具有資金托管能力、資金充足的法人銀行機構,或在海南省及二級分行級以上(包括銀行業二級分行機構)作為主資金托管銀行。
第十七條
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主營業務是發起設立和管理股權投資公司及相關業務,也可以發起設立或委托管理境內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
第四章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第十八條
股權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登記:
(一)省有關職能部門、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同級財務管理單位)、重點產業園區管委會就股權投資向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推薦信企業,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三)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私募基金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商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行業說明應當標明“股權投資”字樣。
第二十條
股權投資企業或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境內人民幣基金,應委托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具有資金托管能力的法人銀行機構或在海南省設立的法人銀行機構辦理。二級分行(含二級分行)以上分行和銀行機構擔任項目資金托管行。
第二十一條 股權投資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 投資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
(二)二級市場股票和公司債通過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交易的二級市場股票和公司債券交易對象除外,海南省金融管理局支行認可的投資標的除外。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
(三)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非自用房地產投資;
(五)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六)向他人提供貸款;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二條 積極推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列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入駐重點產業園區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享受當地重點產業園區落地優惠政策。有關部門要引導和鼓勵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我省重點工業園區注冊,投資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
第二十三條
股權投資管理人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符合條件者可享受人才落戶、購車購房、配偶就業、子女就學、醫療和住房保障等政策。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和重點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出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落戶獎勵、辦公用房補貼、經濟貢獻獎勵等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切實推進私募股權轉讓,充分發揮各交易場所的平臺作用。依法合規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托管、交易和退出提供服務。
第六章風險防控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司法廳、海南國際仲裁院和市(縣) ) 政府落實風險防范和處置責任,做好金融風險防控,防范和打擊以股權投資、風險投資、私募基金等名義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 海南監管局 海南省發展改革委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海南省商務廳 中國人民銀行 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公安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類監管和事后聯合獎懲過程監管機制,開展聯合監管和動態監管.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職責查處。情況屬實的,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一經發現,應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海南證券期貨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協會運行機制,提供會員服務,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功能,督促和引導會員規范合法經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和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按照本辦法在本省投資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第三十條
對經營狀況良好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未來可探索更便捷的外匯收支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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