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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17: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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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8日18時20分左右,南寧高新區高安創業路口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7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3號)國務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執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自治區政府令第50號)及《南寧市辦公廳通知》有關規定《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南府辦函[2019]174號),高新區管委會由黨工委委員、副主任凌杰組成管委會主任任組長,應急管理局局長楊林芳任副組長。“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由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南寧高新區高安創業路口的成員組成。通過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檢測鑒定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人員傷亡情況,確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并對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單位和事故提出。預防性糾正措施的建議。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及駕駛員情況
1、桂A81Q28輕型自卸車及司機 (1)桂A81Q28輕型自卸車。桂A81Q28輕型自卸車為大運牌CGC3040HBC34D輕型自卸車,車輛識別碼為LG6ED54H3GY451563,發動機編號為E4312F00242,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南寧新順物流有限公司,日期生產日期為 2003 年 3 月 1 日,檢驗期滿。 2022 年 3 月 31 日,強制報廢期結束 2031 年 3 月 16 日,核負荷質量 1495公斤。機動車駕駛證于2003年3月16日頒發,頒發機構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有保險。 (2)司機情況:盤武省,男,常住地:廣西武鳴縣靈馬鎮。駕駛證類型為C1,發證機關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南寧K5Y62(暫掛牌)電動兩輪車及其駕駛員情況 (一)南寧K5Y62(暫掛牌)電動車情況。南寧K5Y62(臨時牌照)兩輪電動車品牌型號為Biedwen,車牌類型為臨時牌照,生產日期為2013年5月7日,車身顏色為黃色,車架號為053813826528954,電機編號為 W6010080LM131204254。電動車的車主是陳菊玲。 (2)司機情況:陳菊玲,女,常住地:南寧市西鄉塘區,事故發生時,駕駛南寧K5Y62(臨時牌照)兩輪電動車沿高安路西向東直行高安創業路口,與潘澈相撞,當場死亡。 (二)事故涉及的有關單位
南寧鑫順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6月24日,注冊地址位于南寧市良慶區光明街道西三巷8號一樓。法定代表人為陸海玲,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持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50113826528954E,經營范圍包括普通貨物運輸(具體項目須經審批部門審批);銷售:汽車(九座以下乘用車除外)、汽車零部件、建材(危化品、木材除外)。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盧海玲,女,常住地:南寧市良慶區南霄鎮,南寧新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有限公司 (總經理)。南寧鑫順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司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的短信明細、公司安全會議學習記錄、公司車輛安全檢查記錄表。 (三)事故路況
事故地點為南寧高新區高安創業路口。十字路口沒有交通信號控制。 ,標線,柏油路面,道路筆直干燥,晚上有路燈,視線良好。 (4) 天氣條件
事發當天,南寧高新區陽光明媚,視線良好。 (五)相關檢查鑒定
1、司機血液乙醇檢測已檢測,陳菊玲血樣中乙醇濃度為/100ml。經檢測,盤武省血樣中乙醇濃度為/100ml。 2、整車技術檢驗經檢驗:桂A81Q28輕型自卸車行車制動性能不合格、駐車制動性能不合格、轉向系統合格、照明裝置合格、信號裝置不合格、反光標志不合格、防護裝置不合格.通過,驅動系統故障。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
2021年8月18日18時20分左右,盤武省駕駛桂A81Q28輕型自卸車沿南寧高新區創業路南側工地出入口由南向北行駛,在高安創業路路口左轉時,陳菊玲駕駛一輛南寧K5Y62(臨時牌照)兩輪電動車沿高安路西向東直行至此。該車前部左側與陳某的轎車右側相撞,造成陳菊玲當場死亡,并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二)應急情況
事故發生后,在場人員撥打120進行救援和緊急呼叫。 120名醫護人員隨即趕到現場,確認陳菊玲當場死亡。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八大隊派出民警到場調查,管委會相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事故發生后,高新區相關部門應急響應迅速,應急救援及時有效,事故善后處理妥善,未造成社會動蕩。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盤武省駕駛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轉彎時不讓車輛直行,是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2) 事故性質
經調查,南寧高新區高安創業路口發生的“8·18”道路交通事故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由營運車輛承擔全部責任。
四。對負責人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在盤武省,駕駛桂A81Q28輕型自卸車上路行駛,其零部件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駕駛機動車上路前,應當認真檢查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無行車安全設施不完善或機械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無紅綠燈通行”。未經交警指揮控制交叉路口,除符合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轉彎機動車讓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盤武省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公安(交通管制)部門依法處理。
五、事故預防及整改措施建議
(一)南寧鑫順物流有限公司要進一步加強駕駛員安全文明培訓教育和營運車輛日常管理。 (二)道路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運營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運營企業認真履行職責。負責主體;公安交管等部門要加強對駕駛員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調查宣傳教育。
_結尾_
廖旭峰中春
李彥琴執勤
內容 南寧市交警、高新區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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