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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0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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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無論是住宅還是非住宅,房屋租賃糾紛日益增多。很多人認為房屋租賃比房屋銷售簡單得多,基本上沒有太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很多人甚至認為租賃合同是可有可無的,但實際情況恰恰相反。由于很多承租人不是從房屋主人那里租來的,他們對房屋的性質和使用權的范圍知之甚少。出現很多糾紛。承租人應根據自身的使用需要選擇相應的房屋類型進行租賃。承租人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只有房屋類型為非住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否則,將不會發出。筆者結合實踐中的相關案例,對房屋不能辦理營業執照的后續法律問題進行解讀,歡迎指正。
案例回顧:
2012年12月27日,張某以倪名租用了位于南京市中山路的一套店鋪,租期6年,從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雙方已分別約定,該店鋪可以經倪同意轉讓。租下后,張某經營“天天國譜”,但未辦理營業執照。 8月,張某經倪同意,將店面一半分給洪某,約定租金6萬元/年,押金5000元,賠償張某房屋損失5000元。租賃日期為2017年8月9日至3月。至5月9日,用于經營“淮南牛肉面湯”。
9月15日,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洪某送達《責令整改通知書》稱:因洪某所在市鼓樓區涉案,擅自從事零食(牛肉湯) ) ) 無照經營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洪某立即糾正上述違法行為。
洪某多次與張某就營業執照問題進行溝通,均無果。 12月,洪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張某解除合同,退還租金5萬元及利息,賠償損失5000元。
法院查明:根據雙方的合同,洪某從張某某地租用了涉案房屋,以開展相關業務。洪某的經營項目沒有明確約定,涉案房屋為住宅物業,該店樓上居民不同意在涉案房屋內經營餐飲提出投訴。店鋪不能申請營業執照的原因是房子的屬性是住宅。 . 10月8日,洪曾書面向張提出解除合同并交付鑰匙,但張拒絕??接受。
法院判決:
終審判決,張某應退還2008年10月9日至8月9日期間的租金5萬元。損失,根據雙方的表現、當事人的過錯等,判決賠償洪某。 2500元。元。
問題一:如果合同目的沒有明確約定,可以根據合同目的解除租賃合同嗎?
所謂合同目的,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最終期望或達到的目的。合同的目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有些合同明確規定了合同的目的,合同的目的是明示的。有些不清楚,但當事人可以從交易習慣和商業慣例中推斷出合同的目的是默示的。本案中,洪某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對方辯稱,合同目的沒有明確約定,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權。合同的目的是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租賃合同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終止嗎?
筆者認為,雖然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洪氏的經營項目,但基于其后的經營行為,雙方店鋪僅一墻之隔,可以推定張某對洪氏的用途和用途十分清楚。出租涉案房屋。因此,即使合同的目的沒有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仍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合同。
問題二:如何行使撤銷權?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對合同解除的行使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另一方。當通知到達另一方時,合同終止。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在這種情況下,洪曾在 10 月 8 日向張提出解除合同。同時,張在庭審中也承認了這一事實。因此,法院認定該合同于10月8日終止。
問題三: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國《合同法》第97條明確規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合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賠償。失利。本案中,洪先生已向張先生支付租金至2008年8月9日,雙方的合同于10月8日終止。因此,張先生應返還10月9日至20日的租金5萬元。 2008年8月9日,根據雙方的履約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等,判決賠償洪某2500元。
建議:
1)、承租人需確認出租人是否具有法定主體資格,租賃物是否為法律許可。建設部1995年第42號令《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或者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經共有人同意;
4、權屬有爭議;
5、違法建設;
6、不符合安全標準;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情形。
2)、在房屋租賃協議中明確寫明合同的目的和目的,并規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的解除權。
3)、出租人如需配合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許可,其內容可視為合同條款,并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
4)、承租人可以根據租賃物是否需要裝修、物業外觀的變化、擴建等做出相應的約定。
承租人一般在租賃期內按照租賃合同的用途對房屋進行裝修。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約定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時裝修物歸出租人所有。免費恢復。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由于合同無效或當事人約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裝修物,存在確認裝修物現值的問題。筆者認為,租賃雙方首先要協調裝修,既解決了問題,又減少了損失;協商不成的,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裝修價值進行評估。一般的評估是按照裝修的正常使用年限計算折舊。房屋裝修的使用壽命應與租賃期限一致。因此,裝修的現值應按照租賃期的計算標準折舊。
出租房屋無法取得營業執照
出租房屋無法取得營業執照,損失由誰承擔?
李斯公司與張三公司于2019年1月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張三公司將上海市徐匯區的場地出租給李斯公司,用于車輛維修等經營服務。雙方約定,“張三公司應配合麗思公司辦理張三公司經營資格、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張三公司提供的權屬文件無效,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給予賠償。李斯公司的損失”。
隨后,李斯公司對場地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造裝修,耗資約500萬元。但是,之后無法獲得該網站的營業執照。 2020年5月,李斯公司向張三公司發出通知,稱“貴公司租給我公司的土地規劃為住宅用地,提供的權屬文件無效。”公司決定解除合同,向張三公司索賠500萬元。但最終,法院判決李斯公司僅獲得40萬賠償金。為什么是這樣?
法院調查發現,相關用地的土地使用證上寫明用途為倉儲用地,房屋用途為住宅。力思公司承認,2019年4月開始辦理營業執照手續,6月已收到場地不能申請營業執照的最終答復。但李斯的公司還在繼續建設。李斯的公司還聲稱張三的公司承諾會頒發營業執照,但張三的公司否認了任何承諾。
法院認為:李斯公司作為商業主體,在簽訂合同前應認真審閱場地、房屋房子,李斯的公司表示,在簽訂合同之前并不知道房子的性質,這不符合常理。此外,李斯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申請了營業執照。李斯公司在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改建場地,造成的損失由李斯公司承擔主要責任。尤其是在得知拿不到營業執照后,改造工程持續約300萬元。這部分損失應由李斯公司自行承擔。張三的公司出租住宅也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裁定張三公司賠償李斯公司50萬元。
觀點:上海啟方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衛峰認為,出租房屋是否用于商業用途,是否辦理營業執照是一個重要問題。但也不是只要拿不到營業執照就是出租人的過錯,出租人可以全額賠償。本案中,李斯公司缺乏足夠的法律風險意識,存在兩大失誤。一是未取得營業執照就大規模建設。證據確鑿,后果自負,白白損失近500萬元。實踐中,法院會結合合同約定、雙方履約情況、主觀意圖等對雙方的過錯進行審查,最終確定責任。因此,遇到此問題時一定要小心。你是否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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