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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15)濟民三出字第1074號
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馮**。
葉**,江蘇******事務所。
被告濟南市天橋區某某超市位于山東省濟南市******。
胡**代表,濟南市天橋區******超市老板,注冊號37010******,家住山東省濟南市******。
原告上海湘儀藥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儀藥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濟南市天橋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 超市(以下簡稱濟南******超市),11月9日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1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葉**、原告湘儀本草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被告濟南********超市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該案現已結案。
原告香益本草聲稱,原告擁有“仙益本草”注冊商標,原告獲得了仿冒被告銷售的原告商標的紅景天幼白精華素和爽膚水。 .請求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原告支付合理的停止侵權費用5000元,并在當地知名報紙上消除影響.
被告濟南******超市未對訴訟作出回應。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湘儀本草擁有第7378920號“平價本草”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平價本草INOHERB”商標標識,核準使用商品(類3)洗發水;去污劑;拋光劑;化妝品等,注冊有效期為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10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公證處應原告申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公證人見證,原告代理人在被告營業場所購買了兩盒“平價本草”紅景天嫩白爽膚水和一盒“平價本草”紅景天嫩白精華,并支付了45元。公證員會對經過公證的貨物拍照并封存。在庭審期間,密封的產品將被開封。包裝正面標有“平價本草INOHERB”,包裝背面標有“生產商:上海香怡本草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廠家:上海香怡本草化妝品制造有限公司。 ”。庭審中,原告出具了鑒定證書,辯稱上述產品不是原告生產的,是仿冒原告商標的商品。原告為調查取證支付了公證費1000元。
上述事實由原告憑《平價本草》第7378920號商標注冊證、江蘇省南京秦淮公證處寧秦證民內字第3483號公證書()及所附貨物、身份證明及公證費發票證明,上述證據客觀真實,本院接受并確認上述事實。原告還提交了臨時收取調查費證明,證明其委托南京中邦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調查證據并支付了調查費2000元。經審查,法院認定該證據并非正式發票,原告未提交。合同證明上述委托事項是客觀發生的,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告湘儀本草第7378920號注冊商標“尚儀本草”合法有效,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予以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的注冊商標和核準的商品為限。原告湘儀本草對化妝品等商品上的“平價本草INOHERB”標識擁有專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銷售的商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批準使用的商品相同,其包裝上仿照原告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該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銷售上述侵權商品構成侵權,應當停止侵權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你能證明貨物是你自己合法獲得的,并說明供應商。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售貨物的合法性,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和原告為停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5000元,但證據不足。其他有待綜合認定的情況。原告請求被告消除當地知名報刊影響的請求與被告侵權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根據商標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判決如下:
1、被告濟南市天橋區******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妝品有限公司第737892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尚義本草》;
二、被告濟南市天橋區******超市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香怡藥材有限公司和原告的經濟損失。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1萬元;
三、駁回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逾期未履行支付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在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
案件受理費1175元由原告上海香怡草本化妝品有限公司承擔。 37被告人濟南市天橋區******超市5元、800元。
如對本判決不服,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六份副本,并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業銀行濟南大觀園支行賬號:15154113826528954),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審判長王云
代理法官王俊和
人民陪審員高磊
201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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