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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13: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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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在寧波注冊外資公司,首先要了解當地公司的要求,比如注冊資本。今天,好順佳組織了寧波外資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大家分享。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寧波外商投資公司注冊資本
外資企業
不涉及任何行業,有限公司分為兩類: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這兩類外國公司需要滿足以下注冊資本要求。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萬元(外幣可按匯率結算)。
最低標準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兩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
一般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出資的方式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合資企業法》、《合作法》和《外商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仍然適用。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也可以適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繳納期限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和《國家工商總局、外經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審批企業”《關于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合營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出資的,合營各方首期繳款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出資年限
注冊資本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
注冊資本≤500,000美元,1年
500,000 <注冊資本≤100萬美元/年
100萬美元<注冊資本≤300萬美元,為期2年
300萬美元元<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3年
1000萬美元<注冊出資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審批
中外合資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
(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月1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總局印發)
第一條 保護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簡稱合資企業)各方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約定認繳的出資額必須是合營者擁有的現金、合營者擁有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沒有建立任何擔保權益。等待。
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進行投資的,投資者應當出具有效的所有權和處分權證明。
第三條 合營各方不得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設備或者其他財產,或者合營企業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不得使用該財產、合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 出資保證其他方的財產和利益。
第四條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明確出資期限,并按照合營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繳納各自的出資。合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出資證明,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合營合同約定繳足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出資。
合營合同約定分期繳付資本金的,合營各方第一期不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在3個月內繳足。營業執照簽發日期。
第五條 合營各方未在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出資的,合營企業視為自動解散,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支付注銷費用。對未辦理注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條 合營各方在合營各方繳納第一期出資后,合營合同約定的其他分期出資期限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出資或者未繳納出資的不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一個月內繳納出資。
未在前款規定的通知期限內繳足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批準證書被吊銷后,合營企業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清理債權債務;不辦理注銷登記和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予以公布。
第七條 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約定按時繳納或者繳納出資的,構成違約。非守約方應督促違約方在一個月內繳納或繳納出資。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視為違約方放棄合營合同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非遵守方應當自逾期之日起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批準另找合營方承擔違約方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合資合同。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前款違約方已按照合營合同約定繳納部分出資的,合營企業應當結清出資。
守約方未按照第一款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另設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有權吊銷其批準證書。合資企業。批準證書被吊銷后,合營企業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交回營業執照注銷;未辦理注銷登記并交回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或任何一方不遵守以合同約定的出資期限繳納出資的,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繳納按照合同約定應當繳納的出資額。
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出資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未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出資期限且未繳納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本規定就合營各方支付資本金的期限簽訂合營合同補充協議,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前款合營各方在兩個月內未就繳款期限簽訂補充協議,又未繳納足額出資,致使合營企業無法籌建或六年內無法開業的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數月,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合資企業的批準證書。批準證書被吊銷后,合營企業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交回營業執照注銷;未辦理注銷登記并交回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中外合作企業各方的出資,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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