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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16: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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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各類治理主體權利義務,加強公司章程管理,上海市國資委(以下簡稱“上海市國資委”)向其監管企業發布了《上海市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指引》。 (2020年版)”和《上海市國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0年版)》[1]。這是上海市國資委八年來首次提供上海市國有企業章程指引 本次發布的兩份公司章程是在《上海市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指引(2012年版)》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和《上海國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年版)》。亮點,兩個章程指引既有共同點,也有個性。本文總結了十個亮點,與讀者分享。
為了閱讀方便,本文中相關文件的名稱指向如下:
【關鍵詞】上海國有獨資/控股公司; 2020年章程指引;十大亮點
(導圖)
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黨委關于重大事項的初步調研
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印發2017年《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關于扎實推進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的通知》(資通字[2017]11號)指出全國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將黨建工作要求納入國有企業公司章程,這是落實黨組織法律地位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是統一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加強黨的領導,完善公司治理,構建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 2020年版《公司章程指引》不僅在第一條“宗旨和效力”中增加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表述,還新增了6條,分別針對公司黨組織、黨組織設置、黨委成員、黨委組成、黨委職權、黨委運行機制等都有明確規定。
此外,《個人獨資企業指南》(2020)”和《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0)》在“董事會的職權”(分別為第36條和第43條)第二款(均為新增內容)中規定,“董事會董事會決定重大業務管理事項。 ,應事先聽取公司黨委意見。”這是貫徹落實黨委對公司重大事項事前議事要求的重要體現,也是貫徹落實“兩個一致”要求,統一黨的領導和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改進公司投資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2020年版《公司章程》指引依據《上海市國資委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相關規定,2012年版《公司章程指引》 .在此基礎上,從正反兩方面來看,公司投資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明確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等
應向上海市國資委申請變更登記
對于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2012年版公司章程指引僅規定“應辦理變更登記”。 2020年版章程指引進一步明確,“應及時向投資方(市國資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機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就國有控股公司而言,《控股章程指引(2020)》在第十五條新增“增減資本”條款。增資減資,還進一步明確規定,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時,應當“按照本辦法向市國資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機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法律”。
刪除核定注冊資本的相關要求
2013年2012年版《公司章程指引》發布后,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其中一項重大變化是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消法定驗資要求。針對此,2020年版《公司章程指引》刪除了《公司章程指引》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2012)》和《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第十三條。驗資規定。
進一步劃定投資者(股東大會)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權力和責任邊界
(一)《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完善投資者權力,增加新投資者除依法履行職責外,不干涉公司經營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和市屬國有企業反饋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的權力。具體來說:
同時,為形成以資本管理為核心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第十六、十七條規定,新投資者可以授權董事會董事依照有關規定行使投資者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投資者應當維護公司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投資者責任外,不得干預公司的經營活動。新增部分內容充分體現了上海市國資委從管企業到管資本的轉變。
(二)《公司章程召開指引(2020年)》:完善股東權利和股東大會職權
《公司章程指引(2020)》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在《公司章程指引(2012)》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基礎上,結合國有資產監督和市屬國有企業反饋意見,股東權利和股東大會職權進一步完善。具體來說:
此外,在股東大會職權方面,《股東章程指引(2020)》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結合《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加第一款 股東就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但可以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簽字或者蓋章決定文件。
(三)《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年)》:完善董事長、董事會職權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分別在《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中12)在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的基礎上,結合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和市屬國有企業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董事長和董事會的職權。具體來說:
(四)《公司章程細則(2020)》:完善董事長、董事會職權
《公司章程細則(2020)》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在《公司章程細則(2012)》第三十三條第第二條和第三十四條,結合國資監管要求和市屬國有企業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董事長、董事會的職權。具體如下:
(五)提高總裁(總經理)的職權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和《公司章程指引(2020)》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列于《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節( 2012)分別。在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基礎上,結合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和市屬國有企業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總裁(總經理)職權。具體來說:
(六)完善監事會職權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和《公司章程指引(2020)》第八十條第一款分別載于《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第六十八條。控股(2012) 在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一款的基礎上,結合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和市屬國有企業的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監事會的職權。具體來說:
此外,2020年版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監事列席公司有關會議”(《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第七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條)。 《控股公司章程(2020)》,其中規定“公司決定召開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應當在會議召開5日前書面通知監事參加會議。 . 總裁(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議題涉及投資者要求報告的重大事項時,應提前通知監事參加。內部監督機構負責人列席。”,為監事充分履行職責提供了制度保障。
完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選舉辦法
明確履職保障
關于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辦法,2020年版公司章程指引是在2012年版公司章程指引的基礎上,結合《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進,“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進一步細化為“工會應當在自我推薦和推薦的基礎上,在充分聽取員工意見的基礎上”職工提名,經黨委審議后,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此外,2020年版《公司章程指引》新增“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保障”條款(《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第九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第九十八條) 《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0)》,規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按照公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享有與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工作待遇。公司實行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進行履職培訓和考核,建立履職檔案。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充分履行職責,提供制度保障。
明確董事會和董事會的無表決權制度
2020年版《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出席董事會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第五十七條》和《公司章程指引(2020年)》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司紀委書記(監察員)可以列席董事會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 ,就所涉及的決議進行解釋、咨詢或發表意見,接受質詢。董事會審議的事項涉及法律問題的,總法律顧問應當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見。出席董事會的人員因為沒有投票權的代表沒有投票權。”委員會的無表決權制度已經制定了原則。
增加“法律顧問制度”并列出總法律顧問
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成員
2020年版《公司章程指引》新增“法律顧問制度”條款(《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第109條、《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第114條) 《控股公司(2020)》),其中規定“公司可以設立一般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負責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審查工作,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合規管理等事項,依法履行職責,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合并、破產、解散、增減注冊資本的人批準,分析相關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能力。”此外,2020年版《公司章程指引》還明確將總法律顧問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第五十九條、《指引》第六十五條)為《控股公司章程(2020)》),充分體現了國資監管越來越重視依法合規。
《控股章程指引(2020)》:
體現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增資的特殊性
《控股章程指引(2020年)》在“國有股權轉讓的特別要求”(即第二十六條)中增加了一個條款,規定“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除符合本章程相關規定的,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履行必要的合規和國有資產交易手續。國有股權轉讓涉及市場準入。交易的,還應當遵守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此外,《公司章程持有指引(2020年)》還結合《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認購新股本》第二款中”(第二十四條)(新增內容)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這對企業進行國有股權轉讓、增資等國有資產交易的特別程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增設“容錯條款”鼓勵改革創新
2020年版《公司章程指引》(《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指引(2020)》第十二條)增加“容錯條款”《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0年)》第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聚焦改革創新和創新發展的重點領域。在重大戰略部署、推進改革創新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過程中,兢兢業業,不自私自利,有錯有錯容錯情況下存在的偏差,符合容錯條件的,履行相關程序后,不作負面評價,不減免責任。得到改善。”這為鼓勵國有企業經營者大膽創新,建立鼓勵改革創新的容錯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章程”,是公司法人設立和活動的基本規則,是股東(投資人)意志的重要載體和法定表達,是規范公司法人行為的主要依據。組織形式和行為準則。在加快由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的背景下,加強國有企業章程管理既是規范國有企業經營的現實需要,也是規范國有企業經營的有效手段和途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實現依法監管、科學監管的重要保障。做強國有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2020年版《公司章程指引》是在2012年版《章程指引》的基礎上,廣泛征求市屬國有企業對《公司章程指引》實施方面的反饋意見和監管部門的各種建議.吸收借鑒中央企業章程指引和外省市相關國有企業章程指引的經驗,有效整合分散在不同國有資產中的相關內容近年全市監管文件。相信2020年版章程指引的出臺,對市屬國有企業章程的規范管理大有裨益。
[1] 《上海市國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0年版)》僅適用于國有有限責任公司,不包括股份制公司。
作者簡介
王東
大成上海合伙人
專業領域:政府、公共政策、國有資產運營監管、企業與并購、爭議解決、房地產與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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