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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09: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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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
第17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經營范圍須先核準后登記的,應當在報批前預先核準公司名稱,并報批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第18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委派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19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限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20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請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報請批準。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委派代表或共有
同一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和任職、選舉或者受聘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21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自成立大會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委派的代表或者董事會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保薦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和聘任、選舉或者受聘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成立大會會議記錄和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公開發行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22條
申請登記的公司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登記
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有關批準文件。
第23條
公司章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出相應修改。
第24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有權使用其住所的文件。
第25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
擴展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股東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的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第二十六條注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實繳注冊資本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
第十七條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現金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可以以現金作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對財產進行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估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股東以現金出資的,應當將現金出資額全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的銀行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經足額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設立登記
股東足額批準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委派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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