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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15: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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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是為委托方提供會計解決方案的一種會計管理形式。代理記賬機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負責提供會計記賬服務。那么代理記賬的行業前景如何?接下來請欣賞好順佳和好順佳收集整理的代理記賬行業現狀及前景分析。
為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今年1月,對1994年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由財政部令第27號正式發布,對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設立條件、審批程序、業務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為代理記賬業務的推廣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該辦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3日印發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奎字24號)同時廢止。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也明確要求和規定,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立會計機構或者委托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內容及代理記賬機構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和其他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采用計算機記賬或手工記賬方式代為辦理會計業務的一種社會會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等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對象是指沒有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需要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中有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和個人
工商戶等;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由代理委托單位辦理委托記賬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業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履行中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和規范委托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批準依法設立的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除外)。目前,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四類:代理記賬公司、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關于人員、資產、制度等有關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寫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收資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將代理記賬的實施對象從小型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擴大到所有需要實施代理記賬的單位,標志著代理記賬行業正在發展壯大,代理記賬機構已從過去的輔助機構逐步發展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興中介服務行業。此外,為兌現我國在WTO協議中年底全面開放會計服務市場的承諾,新《辦法》還增加了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拓寬了該規定的適用范圍。
二、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積極意義,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的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立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首次保障了
確立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過的《注冊會計師法》第15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可以承擔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合法中介,成為注冊會計師的一項合法業務。《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建賬,辦理會計業務”,說明注冊稅務師也可以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同時,為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1994年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新修訂的《會計法》再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新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立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此外,《國務院批轉關于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加強查賬征收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會計核算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關于加強小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工作的通知》等,都對小企業委托中介機構記賬有明確規定和要求。一些省市也根據財政部相關文件精神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如北京市財政局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北京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細則》。上海市財政局繼今年財政部發布《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后,于3月30日重新印發實施《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財政廳于4月19日印發《云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山東省財政廳于4月20日印發《山東省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財政廳于5月9日印發《山東省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印發,河北省財政廳、浙江省財政廳等省市財政部門也出臺了財政部貫徹執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文件,標志著初步建立了一套層次分明、上下結構完整的代理記賬法律法規體系。
三、代理記賬行業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實施力度不同,代理記賬行業發展極不平衡。部分地區代理記賬機構數量少,行業發展緩慢。在一些地區,財政部門甚至從未審批過代理記賬許可證,更不用說發展了。但部分地區發展迅速,特別是在北京、上海、廣東、浙江、江蘇等經濟發達的地方,代理記賬機構發展勢頭強勁。例如,今年5月,上海公布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單位超過400家,廣州會計代理機構超過300家。在太倉、常熟、張家港等蘇南地區,平均每個縣市都有二三十家以上的代理記賬機構。在這些會計公司中,有的已經走向規模化經營。例如,經過7年的發展,春雪會計公司在北京的服務范圍已覆蓋北京市各區縣。目前共有28家連鎖辦事處,專職會計從業人員600余人;北京新海誠財務公司成立僅五年,客戶近千人;上海易望財務咨詢公司目前擁有客戶100多家,年營業收入500萬元,服務對象甚至包括世界500強企業;這家江蘇太倉最大的會計服務公司擁有30多家分公司,代理記賬業務已延伸到鄉鎮。這些代理記賬機構的服務對象涵蓋了所有行業甚至部分機構,服務內容已經遠遠超出了簡單的代理記賬,業務延伸到稅務籌劃、納稅申報、內部審計、工商稅務登記、年檢、財稅咨詢等與代理記賬相關的服務。一些企業還建立了網站,提供網上會計在線查詢、網上納稅申報等服務。但總體而言,目前我國代理記賬行業極不平衡。
規模普遍較小,業務發展困難。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宣傳不夠。許多小規模企業、小型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知之甚少。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多由兼職會計壟斷,有的會計在四個、五個甚至十多個單位兼任會計。這些會計人員只在單位充當會計人員的角色,完全喪失了會計的監督職能,容易導致“做假賬”和會計信息失真的發生。此外,部分地區稅務部門對代理記賬工作也存在片面認識,在稅收征收中“重定額、輕建賬”,不支持代理記賬機構發展,導致民營經濟核算工作和代理記賬開展不力。事實上,早在1997年,國務院、財政部就下發通知,要求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私營經濟組織建賬工作,不具備建賬記賬能力的單位應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記賬。
2.政府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行業扶持力度不夠。各地區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大多處于起步階段,規模較小,內控制度不規范、不完善,人員和資金不足,辦公場所和設備有限,各地區經濟條件差異較大。許多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少或沒有業務,經營困難,發展緩慢。此外,服務業各項稅費相對較高,而代理記賬機構卻不能像其他行業或中小企業一樣享受到更多財稅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政策,嚴重制約了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
3.對代理記賬行業檢查監管力度不夠。目前,對于大多數小型企業和其他小型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來說,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立賬不立賬的現象十分普遍。二是很多“委托記賬人”不具備合法資質,從事代理記賬工作的人很多是社會個人和下崗職工
或者委托人的親友,他們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收費標準參差不齊,業務水平也參差不齊,甚至沒有會計從業資格,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法律責任模糊,相關部門各自為政,難以形成合力,檢查不到位甚至不檢查,不僅干擾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還容易引發其他諸多問題。
4.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在工作實踐中,由于受托人與委托人處于不同地位,利益不對等,無法保證會計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在代理記賬法律關系中,受托人的法律責任沒有得到徹底規范。雖然新辦法取消了受托管理人對會計數據“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要求,但具體的配套規定和實施細則尚未出臺。一旦遇到實際問題,具體適用的法律依據仍然不足。此外,新《辦法》取消了“不具備條件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小型經濟組織和應設賬戶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硬性要求,是否會對新成長的代理記賬行業產生負面作用,還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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