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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15: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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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行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向總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合并申報納稅。因此,分公司辦理稅務登記,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單獨申報納稅。
未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準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總行征收、繳納增值稅。
附加信息:
條件
1. 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2. 企業集團經國務院批準,實施企業集團試點政策和綜合納稅政策。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經營企業、民用航空運輸企業、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包括證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4. 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企業集團。
5. 納稅企業重組后具有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非獨立會計分支機構應當在會計發生地統一納稅。對會計使用地的爭議,應按具體情況處理:
1. 分支機構在一個省以內的,由省稅務機關明確申報地點;
2. 分支機構跨省、市的,應注明納稅申報地點。
匯出成員企業或者單位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向匯出企業或者單位征收收入(虧損),必須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匯出、繳納稅款,附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納稅申報表還應當同時逐級報送企業和單位,以便報送地稅務機關備查。
參考百度百科全書-納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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