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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0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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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服務規范是為了確保代理記賬機構在提供服務時能夠遵循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從而保障服務的質量和客戶的利益。以下是詳細的代理記賬服務規范: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基礎工作,規范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保障代理記賬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代理記賬業務。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提高代理記賬業務規范水平,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第五條 業務承接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況和簽訂代理記賬業務委托合同。代理記賬業務委托合同(以下簡稱委托合同),是指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共同簽訂的,據以確認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委托目的、委托范圍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協議。
第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了解委托人基本情況,初步調查委托人經營管理狀況,查詢市場監管和稅務相關政務網站公開信息,并與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進行商議,經充分評估業務風險后,結合自身專業勝任能力確定是否承接此項業務。
第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擬承接代理記賬業務的,應當在開展工作前,與委托人就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條款協商一致,并簽訂委托合同。
第八條 委托合同除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一般性規定外,至少還應包括以下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對委托合同統一編號,并及時歸檔。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完成代理記賬工作,達到預期目標,在具體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前應當編制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業務規模和風險評估情況界定重大項目的判定標準。通常情況下,代理記賬業務經分析判斷可能會引起風險顯著增加的,則視為影響比較大;業務金額預計占機構全年代理記賬業務收入的2%及以上的則視為金額比較大。代理記賬機構可結合自身實際對上述比例作出合理調減,以控制經營風險。
第十二條 編制工作計劃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合同約定條款;2. 委托業務是否為重大項目;3. 委托人所屬行業及特點,業務性質及復雜程度、組織結構、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4. 委托人執行的會計準則制度,以及以前年度的會計核算情況;5. 委托人會計原始憑證及相關會計資料歸集、整理、交接的環境及條件;
委托人對會計信息的需求;7.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三條 工作計劃一般應包括以下基本
第十四條 工作計劃應附委托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并交由項目負責人員或質量控制人員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 工作計劃應重點審核以下事項: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業務開展過程中,應當在必要時對工作計劃作出調整。調整后的工作計劃應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批。
第十七條 資料交接指代理記賬機構初次接受委托、日常開展工作、終止委托關系后與委托人等有關單位,根據約定進行的會計資料交接工作。
第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初次接受委托與終止委托關系時,移交人員應當整理需要移交的各項資料,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其他會計資料、相關文件及物品等內容。對未了事項應當予以書面說明。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根據委托人的業務性質和規模,選擇適當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并在會計核算中一貫遵循。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合法。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進行內部審核,發現錯誤應當及時更正。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質量控制制度,確保代理記賬業務的質量。質量控制制度應當包括以下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部門或者指定專門的質量控制人員,負責質量控制制度的制定、監督和執行。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和合法。
第二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定期將會計檔案移交委托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詳細的代理記賬服務規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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