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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16: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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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區財政局關于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的公告
本行政審批機關就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的行政審批事項公告如下:
一、審批依據
本次行政審批的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2.《代理會計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二、法定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企業;
2、全職員工不少于3人;
3、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專職從業人員;
4、代理記賬有健全的內部規章制度。
三、需提交的材料
根據批準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審批事項獲得批準的,中介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表;
2、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3、通知中介機構批準代理記賬業務的承諾書。
四。處理通知承諾的程序
1、中介機構選擇通知承諾審批方式的,應向婺城區財政局提交簽署的《從事代理會計業務審批的中介機構通知承諾書》原件及相關申請材料;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婺城區財政局當場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同時,中介機構提交的通知承諾書將在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3、婺城區財政局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按照《會計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的有關規定,現場核查是否取得許可。中介機構的承諾內容屬實。
五、監督與法律責任
一、婺城區財政局在首次認證后監督檢查中發現中介機構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嚴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審批機關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的中介機構,依據本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介機構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2、中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承諾內容嚴重失實的,由婺城區財政局記入信用檔案,中介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辦法。未來。
金華市婺城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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