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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委、辦、局(公司)、市高等學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 年 11 月 15 日
福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一般規則
第一條是加強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范招標代理機構行為,保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招標代理機構秩序市場,促進招標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福建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及其相關裝修、拆除、維修等)貨物。 , 服務。
本辦法所稱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指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重要設備(進口機械除外)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和電氣設備)和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材料。采購招標代理業務。
第三條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并接受有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執業行為
第六條 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業務范圍包括工程招標代理,并具有與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相匹配的業務。專職人員,通過福建省招標代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和福建省招標代理機構企業信息登記系統完成企業基本信息登記。
各縣(市)區不得要求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備案或者強制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招標機構從事代理工作。進入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開展招標代理活動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人員,應當佩戴工作證。代理從業人員分為三類:項目負責人、招標文件編制者和一般工作人員。
招標代理機構應在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項目組,并在合同中明確項目負責人和招標文件的編制人。項目組成員由項目負責人、招標文件編制者和一般工作人員組成,應為本單位人員,并符合以下要求:
(1)項目組成員應熟悉有關項目招標投標過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相關業務知識。
(二)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注冊執業資格,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不少于3年。
(三)招標文件的編制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注冊執業資格,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不少于一年。
(四)一般人員應具有工程建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時間不少于1年。
(五)項目組成員的相關信息可通過福建省建筑業信息公開平臺和省公共服務平臺查詢。
第八條 開標、評標區域的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兼任。開標區人員負責組織開標和評標參數的選擇,評標區人員負責評標專家的選擇和評審。對于性工作,項目負責人負責評標區的工作。
第九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自然人使用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以其名義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建設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招標代理委托合同。鼓勵在招標代理合同中約定招標項目的評標相關費用由招標人支付。招標項目需要分標段進行招標的,應按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各標段的收費標準。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履行招標代理合同的,不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已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部分履行的,減免招標代理服務費,但因委托人原因減免招標代理服務費。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的除外。
第十一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接受委托業務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時,其委托范圍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定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
公告)或投標邀請;
(三)投標人資格預審(適用于被邀請投標的項目);
(四)出具資格預審文件(適用于資格預審項目);
(5)出具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項目控制價格等);
(六)發布投標答辯記錄或者補充通知;
(七)組織開標、評標;
(八)編制招標情況書面報告;
(九)起草合同;
(十)招標文件管理;
(十一)辦理招標備案手續。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招標事宜,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違法或工作失誤導致投標失敗,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招標代理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法定要求提供代理服務的;
(二)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招標文件不一致的;
(三)在招標文件中,將投標的微小偏差規定為重大偏差,將非實質性內容作為拒絕投標的條件;
(四)向委托人隱瞞或者歪曲招標投標信息的;
(五)未按照規定標準對投標人資格進行預審的;
(六)對行政監察部門發出的通知拒不改正的;
(七)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或者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組織投標;
(九)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義務;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壓低價格、向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返利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或者附加費用,不得超過印刷和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以郵寄費用的價格出售。
第十四條 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吊銷市場中介組織的營業執照,并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投訴機構、監督投訴電話號碼。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活動,在我市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含分中心)進行。
第十六條 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招標過程中有關文件的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評標結束后,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封存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和評標委員會的評標材料(評標決議除外),并提交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由中心(包括分中心)保管。中標結果公示期滿且無投訴確認后,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可收集備案材料。
招標代理機構應設置專人負責收集、整理、保存招標活動中形成的有關文件資料,并在招標工作完成后整理好需要交接的原始文件和資料。給招標人成書,并與招標人溝通。辦理交接手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代理合同中關于招標過程材料保管管理的約定,做好交接材料保管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招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答辯記錄、補充通知等,下同),不得違反有關法律。 ,在規章制度、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和采納招標人的意見。
第十九條 實行委托招標的項目,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公示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招標書、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結果報告、招標文件、招標問答紀要或補充通知、中標通知、招標情況書面報告等招標檔案材料應當加蓋印章。中標通知書還應當由招標人加蓋公章。
第二十條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接到招標監督部門發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后,應當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發出責令整改通知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完成招標代理業務后,應當及時要求招標人填寫《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評審意見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業行為和職業水平進行檢查和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全市信用良好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名冊。
第二十三條 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 .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行業自律規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誠信經營,引導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發展,協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與其他組織的關系應當維護招標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實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體系建設,鼓勵守信行為,懲治失信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投標各方行為的監督檢查,特別是投標后監督。招標項目(合同履行情況評價等)監督檢查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并報送將處理結果報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榮政辦[2014]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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