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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條件
申請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等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經營場所干凈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2)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 3)有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確保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 有與所操作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操作設備或設施,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衛生間、照明、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 防蟲、防蟲、洗滌和廢水處理、垃圾和廢物儲存的設備或設施。
二、申請材料
真實有效,申請單位食堂許可證,需提交發起人的法人登記證、協會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主要證明文件
真實有效
接受窗口請求或網站下載:
打印在A4紙上,按比例繪制,詳細說明布局過程、功能分區和設施設備,并對相關事項進行必要的說明
真實有效,如無房產證,需提交管委會出具的地址證明
是真實有效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須包括食道工作者,且證明須在有效期內
真實有效
真實有效
三、申請流程
網上申請流程
1.登錄:8386/?actionType=getListPagematterDefineId=b33fd0e9M2a64M4bc4M9177M353fe69b9c01code=categoryCode=30390869ximage=xzqhdm=440703zzjgdm=30390869FE5CBBAE69A39FE59381E88DAFE59381E79B91E79DA3E7AEA1E79086E5B180
2、在線填寫申請材料;
3、在線審批后打印相關業務表格;
4. 將紙質申請材料提交至窗口審核并領取結果。
窗口處理過程
一、申請
1) 預約。沒有任何。
2) 取號。申請人到大廳叫號機按序取號,系統自動生成并打印處理序號,窗口工作人員按申請人現場收號順序受理申請。
3) 申請接收。承辦部門應當受理申請人通過窗口提交的該事項申請,并按照相應的材料目錄和要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一律錄用;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圍的,將退還給申請人。
2. 驗收
1)受理審核:蓬江區企業法人易門服務中心窗口受理審核信息,當場進行審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受理時間進行登記。
2) 驗收決定:
a) 申請屬于受理范圍,且申請材料符合工作指南公示要求或材料補正后符合要求的,蓬江區企業法人易門服務中心窗口會接受的。 ,并向申請人出具《注冊申請材料接收證明存根》;
b) 申請依法不需要批準或者不屬于實施權限范圍的,蓬江區企業法人義門服務中心窗口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駁回通知的內容包括駁回理由(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執行機關范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受理的機關名稱),并在通知企業的同時將申請材料退還企業;
c) 受理決定作出后,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蓬江區企業法人義門服務中心窗口應當核對并保存申請人或其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文件,以及撤回申請的報告。
特殊鏈接
沒有任何
4、加工地點
江門市黃莊大道西10號1號樓(即火炬科技創業園1號樓)
5.處理時間限制
20(工作日)
六。機構
蓬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七。費用
免費
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013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的全文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組織機構及人員編制通知
列名的地方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發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 年 8 月 27 日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4)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表需要格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的格式文本。申請表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行政許可事項無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行政許可。但是,申請行政許可應當由申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20)
第二十一條 申請銷售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區域或者專柜、貨架進行展示和銷售,設置警示牌,標明“****銷售區(或柜臺)”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粗體,字體大小可根據店鋪空間大小確定設立柜臺或專區。
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場所還應當配備必要的信息設備,滿足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重點食品電子追溯系統的實施條件。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經營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等場所,保持環境清潔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距離,其他污染源;操作設備或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衛生間、照明、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垃圾和廢物儲存;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規章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4)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避免食物接觸有毒和不潔的物體;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
(二)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置、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員工健康管理、進貨檢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機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式。 .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給原許可證。公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重新申領食品經營許可證。周邊倉庫地址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適合的食物品種和數量對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儲存等場所,保持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食品種類和數量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設施,并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照明、照明、通風、防腐、防塵等設備或設施——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垃圾和廢物儲存;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規章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四)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被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與有毒、不潔物接觸;
(五)直接進口食品的餐具、飲用器具和容器使用前應清洗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后應清洗并保持清潔;
(六)儲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或有害物品;
(七)直接進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洗手,穿干凈的工作服和帽子;銷售未包裝的直接進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銷售工具和設備;
(九)使用的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清潔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從事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糧食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許可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款、本法第 1 項至第 4 項。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如果符合要求,將授予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被吊銷或者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30日內向出具原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幾天內辦理注銷手續。食品經營者申請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三)其他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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