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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1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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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 1. 具有符合要求的名稱和章程; 2、有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可以使用該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依法必須設立的經營管理機構、金融機構、勞動組織等機構; 4、有必要的經營場所,與經營范圍相適應。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員工,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能夠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本資產負債表或資產。 7、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資本范圍;國家對企業注冊資本數額有特別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二、處理材料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三、申請流程
網上申請流程
1.申請人登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登記大廳,在線填寫業務表格并提交電子資料,提交行政許可申請。對申請文件和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2、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初審通過,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遞交紙質文件或通過郵政快件受理,并出具《通知》接受的“”;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過網上登記大廳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登記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4、準予批準的,出具《批準登記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下發。營業執照由申請人當場領取。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注冊通知書》,不予注冊。記住原因。
窗口處理過程
1.申請人直接到登記窗口,或以信函、傳真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2、申請材料齊全,出具《錄取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登記機關將在5日內當場口頭或者電話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4、準予許可的,出具《準予登記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執照,申請人收到這個點。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注冊通知書》,并說明不予注冊的理由。
特殊鏈接
沒有任何
四、加工地點
江門市金謀路288號
五、處理時限
5(工作日)
六、經辦機構
江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七。費用
免費
八。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公司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三條 合伙企業必須依法登記并取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
第三條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當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構)進行審查和批準。審批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20)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合伙企業的登記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作出專門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的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
第五條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和公司,應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設立的全國性公司、企業、企業集團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批準登記。
其他企業由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
第五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并提交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將有關登記信息同時告知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3)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2000)
第六條 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企業成立日期。
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
第六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 (1986)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獲得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并取得商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企業成立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2000)
第七條 中外合作方協商同意在合作期限內對合作企業合同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事項和稅務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華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
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合伙企業存續的,應當依法申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批準經營,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1986)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其他重要事項,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準予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
第十二條 中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參加合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根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日期。十五天內,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001)
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遭受嚴重損失、一方未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合營各方協商解決的,可以解除合同。經批準,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因違約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報告。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十八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就變更或者變更原因發生之日作出決定。 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解散,由清算人依法清算。清算人應當自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報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1986)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終止,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交回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二條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
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的,其資產、債權和債務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中外合作伙伴應當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
結合企業期限屆滿或者提前終止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四條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后,合伙企業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
第二十五條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完畢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日內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由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15日內提交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提交清算報告,申請注銷合伙企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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