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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5 12: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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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代理記賬行業誠信公約(試行)
提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代理記賬行業誠信建設,規范我市代理記賬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營造“誠信經營、公平競爭、規范專業”的行業氛圍,提升行業整體形象,促進我市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適用于已簽署并承諾自愿遵守本公約的上海市代理記賬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簽訂本公約的會員單位必須自覺遵守本公約,接受本協會的監督,并按照規定程序接受本協會對違約的處罰決定。
第二章誠信的內容
第四條會計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商業道德、市場規則和公平競爭原則,自覺維護行業秩序,相互支持、團結合作,遵循“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堅持誠信經營,信守合同,守信用,依法開展代理記賬業務,維護代理記賬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聲譽。
第六條以誠信為本,重視品行,遵守會計及有關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勤勉盡責,自覺履行職責。
第七條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
第八條代理記賬機構受委托人委托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應當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會計業務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辦理會計業務,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寫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第九條會計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會計資料和涉稅資料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對知悉的委托人的經營情況和資料,應當保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約定按時、按質完成代理事項。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積極維護委托人的權益,不得以欺詐、欺騙等不正當方式謀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誹謗委托人。
第十三條因代理記賬機構的責任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減少委托人的損失,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委托人按正常程序更換代理記賬機構,任代立代理記賬機構有義務在交接前和交接后積極做好委托事項和會計信息的相關手續,保證委托人委托事項的順利延續,不得拒絕或拖延交接過程,人為設置障礙和消極對抗。
第十五條同行應當遵守競爭與合作的原則,相互尊重,互利共贏,自覺遵守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其他同行機構。
第十六條會計代理機構不得以欺騙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其他同行機構的業務信息以爭取客戶;不得利用其他同行機構工作人員為自己爭取客戶。
第十七條同業之間的人員流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代理記賬機構不得以獲取客戶、商業信息和信息技術為目的聘用其他機構的人員。
第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聘用同行業其他機構從業人員的,除與原代理記賬機構達成協議外,一年內不得承接該從業人員在原機構服務的客戶的委托業務。
第三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本公約的規定,自覺接受本公約管理和監督協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公約的,可以主動向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協會設立行業自律委員會,負責本公約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對涉嫌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由“行業自律委員會”組織專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本公約的規定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作出懲戒決定,納入行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由經核實的會計機構根據情節輕重,采取下列紀律處分措施,并將其記入行業信用檔案:
(1)報道只字不提;
(二)限期整改;
(三)通報批評;
(4)公開譴責;
(5)暫停會員資格;
(6)取消會員資格;
(七)要求業務主管部門限期改正或者取消代理記賬資格的處罰;
(八)有違法行為的,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二條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超過20個工作日仍不接受處罰的,視為自動退出本公約,收回其在本公約項下的一切權利,并在行業內予以通知。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制定,大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本公約自2017年起生效。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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