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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09: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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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加強對出版物市場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特制定本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一、許可范圍
1.本許可證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出版物發行、批發、零售等活動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
2.出版物是指以印刷、復制等方式制作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
二、申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組織形式。
2.具備與出版物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場所等條件。
3.具備與出版物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管理和技術人才。
4.具備與出版物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5.符合國家和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申請許可證的種類;申請許可證的經營范圍;申請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2.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應當是申請人最近一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有效證件。
3.資金證明。資金證明應當包括以下申請人的注冊資本;申請人的凈資產;申請人的流動資金。
4.經營場所證明。經營場所證明應當包括以下經營場所的地址;經營場所的面積;經營場所的用途。
5.設備清單。設備清單應當包括以下設備的名稱;設備的型號;設備的數量;設備的購置時間。
6.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質證明。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名單應當包括以下姓名;職務;學歷;專業;從業經歷。
7.經營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經營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應當包括以下經營管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內部審計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應當包括以下申請人的信用記錄;申請人的稅收記錄;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記錄;申請人的環保記錄。
四、審批程序
1.申請人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3.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包括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等環節。
4.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審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5.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有異議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如屬實,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如不屬實,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許可證的使用和管理
1.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當懸掛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接受社會監督。
2.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出版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續展。
3.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轉讓。
4.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后,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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