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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8: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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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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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借證是指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違法承包活動。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與該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
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建筑資質借證存在諸多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合同無效風險: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民事賠償責任: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
工程質量連帶責任:工程質量是終身責任制,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出借方與借用方需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出借資質企業面臨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的風險,一旦掛靠單位出現合同違約,如工程質量問題、工期延誤問題等,
財務風險:出借資質企業面臨承擔實際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費、材料款和機械設備租賃費的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該合同違反《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該建設工程無效。
對于資質借給他人者,根據《建筑法》第 66 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為防范建筑資質借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嚴格把控資質證書的使用和管理,避免證書被出借。
提高法律意識,明確出借資質的法律風險和后果,杜絕出借行為。
加強對工程項目的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借用資質的行為。
以下是一些建筑資質借證的案例:
在某案例中,被告韓某強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資質,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承攬建筑工程施工,該“借用資質”的行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存在過錯。
南通四建公司出借建筑資質給無施工資質的黃夕榮承建案涉工程,破壞建筑市場秩序,亦應予以否定性評價。因南通四建公司未實際履行合同,其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向嵐世紀公司主張工程價款及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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