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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8: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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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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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營業許可證是行政機關對違法企業法人剝奪其從事特定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資格的處罰。吊銷營業許可證的類型多樣,涵蓋了多個行業和領域。例如,在工商領域,存在以下幾種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違法行為。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違法行為。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違法行為。
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
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
吊銷營業許可證屬于行政處罰事項,理應由執法科室而非行政許可或業務科室來處置。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6條等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管轄。
《關于公司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對非本機關登記注冊的公司違反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1〕第106號)中明確,“公司違反登記管理規定實施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應由原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對非公司制企業實施責令停業整頓、扣繳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原登記機關作出”,該答復目前仍為有效規范性文件。
原質檢總局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149號令,)第41條明確規定,“依法應當吊銷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證件,由準予行政許可的質檢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總局規章等辦案程序規定,作出吊銷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決定”“各級質檢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被許可人存在應當吊銷行政許可證件的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將吊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有關證據材料逐級上報或者通報準予行政許可的質檢部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替代廢止,但可證明原先相關做法。
原食藥監總局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3號令,)第16條也有類似表述,“依法應當吊銷食品藥品行政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或者批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案件,對依法應當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在其權限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將取得的證據及相關材料報送原發證、批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依法作出是否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替代而廢止,但仍可見原食藥監部門對于吊銷許可證也有相同規定。
不同行業吊銷營業許可證的規定有所不同。在公司登記方面,如《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在個人獨資企業方面,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在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方面,企業法人有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等情形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企業登記機關限制或剝奪該企業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經營資格被強行剝奪,但其主體資格依然存續,應當在法定時限內成立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才算徹底退出市場。
同時,營業執照的吊銷不僅影響公司本身,還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產生限制。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1條適用有關事項的意見》市監稽發〔2021〕2號,該案行政處罰建議罰款數額較大,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屬于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后,以縣(區)級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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