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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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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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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情形下,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可簡化審批手續。
存在多種不同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具體規定。
如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后,仍滿足原有資質標準要求的,經審核合格,可按有關規定核發相應資質證書。
企業因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發生注冊資本和注冊人員等變化的,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審核。
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企業,包括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
適用條件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的重組、合并、分立行為合法合規;相關資產、人員的轉移符合規定;申請資質轉移的企業應具備一定的基礎條件等。
企業需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材料,包括重組、合并、分立的相關證明文件、企業原有資質證書、人員和資產情況等。
審批部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對于不符合規定進行資質合并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將依法予以處理,包括撤銷已核發的資質證書、給予行政處罰等。
加強對建筑資質合并行為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補充信息
企業重組、合并、分立后,不滿足原有資質標準要求的,應按照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涉及資質變更的,應在工商變更手續完成后 30 日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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