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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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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人沒有資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屬于轉包人沒資質的范疇: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在實際案例中,對于轉包人沒資質的情況處理方式各有不同。例如,在某些案例中,如果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僅僅給予工程或出借資質但沒有實施具體的施工行為或管理行為,對于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資質人提出的支付管理費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在另一些案例中,如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若查明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尚有工程款未付,則應判決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
轉包人資質缺失的認定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屬于違法發包,可認定轉包人資質缺失。
如果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僅僅給予工程或出借資質但沒有實施具體的施工行為或管理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資質缺失。
在合法的施工承包關系中,施工單位在承接工程之后,為避免高昂的人力成本支出,將工程的勞務部分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專業作業承包人屬于正常現象。但如果違反相關規定進行轉包,則可能被認定為資質缺失。
對于轉包人沒資質的情況,可以采取以下解決措施:
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讓給他人的;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轉包建設工程行為。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未派出項目管理班子或其技術管理人員數量明顯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轉包行為論處。可見,非法轉包不管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還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都是無效的。
實踐中有人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本系承攬合同,對特定債務人的具體要求甚為強烈,因此原則上不具有可轉讓性,但此種不可讓與性系為債權人利益所設,如果債權人同意,則仍可轉讓。
轉包人沒資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 (實際施工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釋》第二十六的規定,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發包人在欠付承包人 (轉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補充信息
關于轉包與非法分包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包與非法分包有一系列的指導意見,如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發包人責任:發包人將建設工程承包給符合資質的承包人,發包人不承擔責任,但對合法承包人的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行為予以明確認可的,應承擔責任。發包人將建設工程承包給無資質的承包人,發包人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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