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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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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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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連,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而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準備申請材料
書面申請,說明申請的目的和理由。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企業的合法經營身份。
企業章程,明確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管理規則。
《新設立印刷企業申請表》,詳細填寫企業的基本情況。
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書,證明企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設備清單》,列出企業擁有的印刷設備。
公司類需出具注冊資金的驗資報告,個體類需出具企業負責人的銀行資信證明,以證明企業的資金實力。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確保申請人的身份真實可靠。
提交申請并審核
準備好上述材料后,向相應的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相關部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根據【行政法規】《印刷業管理條例》(2001 年 8 月 2 日國務院令第 315 號,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十條: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持印刷經營許可證。
本規定規范了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等業務的印刷業經營者的設立和審批,明確了經營者應具備的設備、資金、人員、場所、管理制度等條件。本規定適用于 2001 年 11 月 9 日起施行,已經兩次修訂,最新修訂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
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需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
申請方應為黨政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有確定的名稱,名稱應充分體現編印宗旨及地域、行業或單位特征;有確定的編印目的和固定的發送對象,編印目的應限于與編印單位業務相一致的工作指導、信息交流;編印內容應與申請目的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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