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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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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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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印刷服務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設立和審批,促進印刷業經營者提高經營素質和技術水平,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有關整頓和規范印刷市場秩序的精神,國家制定了《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了印刷業經營者的資格條件、審批流程、年度核驗等方面的要求。
以下幾種印刷服務必須有許可證:
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的印刷。
經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如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經營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單位,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的印刷。
沒有許可證從事印刷服務是違法的行為。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如企業的名稱、章程、確定的業務范圍、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果未取得許可證擅自從事印刷服務,有關主管部門會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失信違法行為記入企業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例如,發現企業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許可證件。
辦理印刷服務許可證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并遵循特定的流程:
需要明確辦理許可證的企業類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需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個人只能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以及復印、打印經營活動。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全國范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在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中,《印刷經營許可證》位列其中,屬實行告知承諾的 37 項之一。
具體的辦理流程包括: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辦理時還需要注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如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發現企業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許可證件;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不同類型的印刷服務許可證申請條件有所不同:
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 800 平方米。
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 200 萬元人民幣。
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設備,具備 2 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自動對開膠印印刷設備。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經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 600 平方米。
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 150 萬元人民幣。
有必要的包裝裝潢印刷設備,具備 2 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后序加工設備。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經營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章程。
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 100 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場所內。
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生產設備和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 50 萬元人民幣。
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經營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章程。
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 300 平方米。
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 80 萬元人民幣。
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裝訂設備,具備 2 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設備。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經營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單位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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