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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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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流程如下:
確定申請部門
若申請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申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申請前兩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提出申請
審核與核發
負責審核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負責核發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或者收到審查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將行政許可決定抄送負責審核的林業主管部門。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需要組織檢驗檢測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檢驗檢測所需時間不得超過60日,且檢驗檢測所需時間不計入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作日之內。
基本條件
生產經營場所方面: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例如,如果是大規模的林木種子生產企業,需要有足夠面積的土地用于種植、培育林木種子,并且要有專門的曬場來晾曬種子,種子庫用于儲存種子,以保證種子的質量和保存期限。
設施設備方面: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這些設備是確保種子生產過程中的加工、檢驗等環節能夠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比如,種子烘干設備可以在種子收獲后及時去除水分,防止霉變;種子檢驗儀器設備能夠檢測種子的純度、發芽率等質量指標。
技術人員方面: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這些技術人員能夠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在林木種子的生產、檢驗等各個環節發揮作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特殊條件(針對特定生產類型)
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除了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例如,在進行林木良種的有性繁殖材料生產時,為了防止不同品種的花粉混雜,需要有隔離帶等隔離條件;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能夠保證生產出的種子不帶病蟲害,有利于種子的健康和推廣使用。
從事苗木生產:除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這是因為苗木一旦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在移栽和種植過程中可能會傳播病蟲害,對整個林業生態造成嚴重危害。
基本材料
申請表:需要提交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這是對申請企業或個人基本信息、生產經營計劃等情況的一個總體概括性文件,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申請表初步了解申請人的意圖和基本情況。
身份證明與單位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這些材料用于證明申請人的身份合法性、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架構等情況,是審核過程中確認申請人資格的重要依據。
場地證明材料: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例如,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產權證書等可以證明申請人對生產經營場地擁有合法的使用權或所有權,并且明確土地的用途是用于林木種子生產經營,防止土地用途被違規改變。
設施設備材料: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這有助于林業主管部門核實申請人是否具備開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硬件條件,照片可以直觀地展示設施設備的實際情況。
技術人員材料: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說明材料可以包括技術人員的學歷、職稱、工作經驗等,勞動合同則證明技術人員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合法的雇傭關系,確保有專業人員參與生產經營活動。
特殊情形下的補充材料
從事林木種子生產: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這些補充材料是為了進一步確保生產的林木種子質量和安全性,防止病蟲害傳播以及保證種子的純度等。
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這是對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的保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
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這有助于林業主管部門對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進行管理和監督,保證良種的質量和推廣應用。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這是對這類特殊企業的要求,體現其在林木種子選育方面的能力和資源。
生產經營引進外來林木品種種子:應當提交引種成功的證明材料。這是為了確保引進的外來品種能夠適應當地環境,并且不會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應當提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種子進出口許可證明。這是對林木種子進出口貿易的規范管理,確保進出口種子符合相關的質量、檢疫等要求。
從事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轉基因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涉及到生物安全等重要問題,安全證書是確保其安全性的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其他相關政策法規
材料真實性
符合條件要求
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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