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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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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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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盤龍區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準備材料:在辦理衛生許可證之前,需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申請表:在昆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上下載并填寫《昆明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營業執照:提供本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提供所有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衛生管理制度:提供本單位制定的衛生管理制度原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明等。 另外,還需提交《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和《食品安全設施清單》。
提交申請: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交給昆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或所在縣(市)、區衛生健康局,包括盤龍區衛生健康局。
現場審查:提交申請后,相關部門將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審查,包括對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等進行檢查。
領取許可證:如申請順利通過審核和現場審查,相關部門將頒發衛生許可證。請攜帶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前往領取許可證。
辦理昆明盤龍區衛生許可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申請表:在昆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上下載并填寫《昆明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營業執照:本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所有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衛生管理制度:本單位制定的衛生管理制度原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明等。 另外,還需提交《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和《食品安全設施清單》。
昆明盤龍區衛生許可證的辦理地點為昆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或所在縣(市)、區衛生健康局,包括盤龍區衛生健康局。具體地址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取:
撥打當地的政務服務熱線咨詢辦理地點。
一般來說,衛生局辦理衛生許可證是免費的,不需要任何費用。有些省份可能要求通過第三方進行公共場所空氣質量和公用物品的檢測,這時需要支付一定的工本費。
辦理昆明盤龍區衛生許可證的時間如下:
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設計審查申請后,應當作出當場受理或在5日內作出“補正申請”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對需要補正申請的申請單位,應一次性告知其應補正的所有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對所報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查,1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通過的,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共場所衛生審查意見。
各公共場所單位均應在本規定實行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的防疫站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補充信息
云南省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適用的公共場所包括住宿與餐飲場所、沐浴場所、美容美發場所、文化娛樂場所、游泳場所、文化交流場所、購物交易場所、候診與公共交通場所等8類。
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動工前提出設計預防性衛生審查申請。
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或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的圖紙和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如需變更設計的,應當報原審查的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已建成投入使用未進行預防性衛生審查的公共場所在年度復核、換證時應當提供原設計圖紙及衛生學專篇報告,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查,提出整改意見。
新、改、擴建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進行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評價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已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在年度復核、換證時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衛生學檢測報告。檢測指標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衛生學評價,合格后方可進行年度復核和換發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建設項目未作設計衛生審查或審查不合格者,衛生行政部門不予辦理衛生許可證。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機構實行業務能力考核制度,由省衛生廳組織實施。指定省衛生廳衛生監督局負責具體考核工作。在國境口岸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考核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空氣、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噪聲等室內環境的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顧客用品用具的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公共場所飲用水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檢驗、檢測與評價。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省衛生廳設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能力考核專家庫。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考核工作由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的3名以上專家(單數)組成考核組負責完成。
申請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提交相關材料。考核合格的技術服務機構由省衛生廳頒發認證證書,每三年復核一次。
考核合格的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認證的服務項目范圍內,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與評價報告,并對出具的技術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增加、變更技術服務項目的,應向省衛生廳重新申報考核。
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應當報省衛生廳備案,由省衛生廳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年度考評,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相關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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