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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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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辦學許可證辦學一經查實,處罰金額通常是違法所得的1-5倍。根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這些條件包括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以下是一些無辦學許可證辦學的處罰案例:
2021年7月,浙江省義烏市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在江東街道侯兒小區單元樓內發現一家無證辦學的教育培訓機構,現場有5名無教師資格證人員正在對29名學生進行培訓。執法人員責令該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立即停止辦學,監督其通知家長將學生帶回,移除辦學設施,關停培訓機構。依法對該培訓機構負責人處以行政處罰:一是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二是沒收違法所得 萬元;三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 萬元的罰款。
2021年8月,根據群眾舉報,經當地紀委監委調查發現:儀征市陳集鎮雛鷹教育咨詢服務中心負責人朱某,在其丈夫陳集鎮第二中心小學校長糜某的幫助下,組織22名學生在陳集中學教師宿舍內補課。負責監管工作的陳集鎮社區教育中心辦公室主任卞某接到群眾反映后,不僅不履行疫情防控管理監督職責,反而向糜某通風報信,糜某、朱某提前將學生轉移到租用教室繼續補課。8月9日,儀征市紀委監委分別給予卞某、糜某黨內嚴重警告和黨內警告處分,對組織查處不力、負有領導責任的陳集鎮黨委委員、宣傳委員黃某給予誡勉。儀征市教育局依法對雛鷹教育咨詢服務中心作出停止辦學的處理。
例如,在一些地區,對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能不予處罰,但會進行教育;而在另一些地區,可能會直接給予警告或罰款等處罰。處罰的原則和依據是相似的,但在具體的處罰力度和方式上可能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政策有所不同。
要避免無辦學許可證辦學的處罰,明確辦學的資質要求和審批流程。在籌備辦學之前,應按照規定準備好相應的場地、師資、教學計劃等,并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等待審批通過后再開展辦學活動。同時,要定期自查自糾,確保辦學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審批要求。還應關注政策的變化,及時調整辦學策略和方式,以適應新的要求和規定。
無辦學許可證辦學處罰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對于無辦學許可證辦學行為的處罰標準、程序和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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