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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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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并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納入餐飲服務許可管理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 70 號)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指出,為規范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餐飲服務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本辦法。
同時,衛生行政許可也有明確的管理辦法。衛生行政許可是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標準、規范進行審查,準予其從事與衛生管理有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應當有法定依據,且不得自行設定衛生行政許可項目,不得實施沒有法定依據的衛生行政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是否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78 號)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中提到,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一)銷售食用農產品;(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小吃店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依法辦理衛生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 70 號)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不適用于食品攤販和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并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納入餐飲服務許可管理的范圍。
申請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或單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具備相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并符合衛生要求。
具備符合衛生要求的加工、儲存、運輸等設備設施。
具備相應的衛生管理制度和措施。
從業人員須經過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包括: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企業或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生產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企業或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明文件。
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復印件等相關文件。
企業或單位的衛生管理制度、加工儲存運輸等設備設施情況的說明。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文件。
目前有相關的衛生操作規范,如《亞洲街頭售賣食品區域衛生操作規范》,規定了保障街頭食品安全需要遵循的一般性衛生操作,對需要參與確保街頭食品衛生的所有三類主要利益相關方(攤販/食品處理者、消費者和主管部門)均有幫助。
同時,對于擺攤是否需要衛生許可證,也有不同的情況。例如,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新《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主要規定有以下兩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
不同地區對于攤點餅衛生許可證的辦理要求和流程可能會有所差異。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和政策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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