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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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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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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資質借用證書費指的是沒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為了能夠承接工程項目,向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借用相關資質證書而支付的費用。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指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等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應當認定無效。
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建筑企業資質借用證書費的案例。例如,甲公司系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公司,乙公司系教育咨詢公司。兩公司簽訂《委托協議》,約定乙公司為甲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建筑人才市場協調一級建造師一名,聘用期三年,甲公司承諾聘用期間為受聘者繳納最低社保。但細究協議條款,如“乙方所提供人員只用于辦理資質不可用于掛項目”“甲方不得為人才做工資和個稅”“協調人才出場需另收費”等,可知雙方簽訂協議目的在于通過專業人員證書掛靠的方式為甲公司申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資質。這實質上是惡意串通規避國家資質審查,擾亂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建筑行業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最終,法院判決該合同無效,乙公司向甲公司返還已支付的款項。
建筑企業資質借用證書費帶來的法律風險十分嚴重。這種行為導致相關合同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相關部門會對參與資質借用的企業和個人進行嚴厲處罰,包括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
嚴重情況下,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相關責任人需承擔刑事責任。
因合同無效,雙方可能需要返還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防范建筑企業資質借用證書費的問題,相關企業和個人應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法律意識,充分了解資質借用行為的違法性和嚴重后果,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企業應注重自身資質的提升和人才的培養,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和提升企業資質,而不是尋求捷徑。
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監督機制,對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同時,相關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對建筑企業資質的審查和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理資質借用行為。
在建筑行業中,建筑企業資質借用證書費的現象曾經較為普遍。一些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為了承接工程項目,通過支付費用借用他人資質證書。隨著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這種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例如,住建部開展了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對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全面排查,嚴肅查處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買賣租借(專業)資格(注冊)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提供虛假就業信息、以職業介紹為名提供“掛證”信息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專項整治,推動建立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預防和監管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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