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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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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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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流通許可證是國家為了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而設立的一種行政許可。其目的在于確保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權益。
網上注冊申請
在瀏覽器地址欄中輸入: 進入“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企業行政許可服務平臺”。
點擊最上側“注冊”,在食品經營中選擇“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點擊右上角“確定”,按照出現表格填寫“注冊信息”(帶“*”紅星的必填),(單位郵箱必填方便找回密碼)點擊下一步,填寫登錄信息,注冊完畢。
提交申請材料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審查與受理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審查與批準
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本辦法的要求。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進行現場核查,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申請人和食品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可以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食品生產經營流通許可證的有效期在不同地區和不同情況下可能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有效期為五年。但具體的有效期還需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和實際頒發的許可證上的標注為準。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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