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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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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業中,建筑資質糾紛案例屢見不鮮。例如,在福建高院發布的一個案例中,2015年7月,張民生(受張雄明委托)代表協勝公司(承包人)與恒興公司(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1月,張民生(受張雄明委托)與協勝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張雄明組織施工,并承擔最終盈虧,協勝公司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費。2017年11月,張雄明施工班組退場,2018年1月,張雄明訴至法院,請求協勝公司、恒興公司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一審法院判令協勝公司向張雄明支付工程折價款,恒興公司在對協勝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張雄明承擔付款義務。二審法院改判協勝公司向張雄明支付其從恒興公司已收取但尚未轉付張雄明的工程款,恒興公司向張雄明支付其應向協勝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應最終歸屬張雄明的款項。
此案例的典型意義在于,清晰地區分了“掛靠”與“轉包”法律關系,認定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僅有“借用資質”的合意而無“締結施工合同”的合意,掛靠人無權向被掛靠人主張工程折價款。同時,掛靠人亦不屬于相關法律規定的“實際施工人”,無權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但在特定情況下,如發包人的不當行為導致付款條件不能成就,且被掛靠人同意,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常見的建筑資質糾紛類型包括:
掛靠糾紛:如上述福建高院的案例,張雄明掛靠協勝公司承攬工程,引發了一系列關于工程款支付和責任承擔的糾紛。
轉包糾紛:轉包人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導致工程質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問題。
未取得資質簽訂合同糾紛:例如,有些施工單位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產生的糾紛。
資質造假糾紛:如住建部通報的數百家建筑企業被投訴舉報弄虛作假騙取資質的情況,面臨嚴厲的處罰和相關糾紛。
建筑工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和解: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并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這種方式不僅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化解矛盾,促進雙方的合作關系。和解通常不需要第三方參與勸說,能夠快速、便捷地解決糾紛,節省時間和成本。
調解:由第三方對爭議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和解。調解可以由有關部門、組織或個人進行,如行業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調解具有靈活性和非強制性的特點,當事人可以在調解過程中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判決。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證據,對糾紛進行公正、權威的裁決。訴訟具有強制性和終局性,但程序相對復雜,時間和成本較高。
仲裁:當事人根據事先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具有專業性、保密性和高效性的特點,仲裁裁決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仲裁一般需要雙方事先約定,且仲裁機構的選擇和仲裁規則的適用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以下是一些最新的建筑資質糾紛案例報道:
2021年11月,某項目公司作為甲方,某造價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咨詢服務合同》,某項目公司委托某造價公司辦理建設工程施工相關資質,委托費用為168萬元。合同簽訂后,某項目公司向某造價公司支付了132萬元,但某造價公司未完成受托事務。某項目公司遂向鼓樓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造價公司返還已付費用132萬元并支付利息。
2020年3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企業資質申報代理協議》,委托乙公司代理申報多項資質。協議簽訂后,乙公司代甲公司進行各項資質申報,但產生了一系列糾紛。
在建筑資質糾紛案例中,責任劃分通常較為復雜,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
對于掛靠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一般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例如,被告作為缺乏施工資質的自然人借用有資質的公司名義簽訂裝飾裝修合同,若發生糾紛,雙方可能需共同承擔責任。
在借用資質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等情況時,發包人有權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不同類型的建筑資質糾紛,責任劃分的具體規則和依據可能會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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