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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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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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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資質管理有著嚴格的規定。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同時,住房城鄉建設部還印發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對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要求各單位遵照執行。
租借建筑企業資質存在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該合同違反《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該建設工程無效。
對于借用他人資質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建筑企業出借資質還可能面臨表見代理風險等訴訟風險。
為防范租借建筑企業資質的行為,《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又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發現借用資質的,依據有關規定,、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以下是一些關于租借建筑企業資質的案例:
案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告韓某強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資質,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承攬建筑工程施工,該“借用資質”的行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存在過錯,故被告韓某強掛靠。
案例二:在“租借資質”未駐場履職的案例中,黃某某將其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在某建設公司處,僅用于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年檢及投標使用,未向建設公司實際提供勞動、未接受建設公司管理,形成的是“人證分離”的“資質租借”關系,即所謂的“掛證”。該“資質租借”行為違反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七項“注冊建造師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禁止性規定,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對“掛證”期間黃某某主張存在勞動關系,不予支持。
為打擊租借建筑企業資質的行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和懲戒制度,一旦發現資質“掛靠”,給予降級直至吊銷掛靠雙方當事人的資質等級和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將被掛靠企業記入不良行為黑名單中予以公示,視其情節,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場準入,并沒收其非法所得。
多省發文嚴厲打擊掛靠、出借資質,無資質或超資質范圍承攬業務。例如,住建部發布《關于開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治理行動的通知》,明確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包括大力整頓違反建設程序行為等。
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嚴厲打擊出租出借證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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