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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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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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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機構是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例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負責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部門根據不同的情況有所不同。一般來說,若申請辦理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可到市文化新聞出版局辦理;若申請辦理出版物零售發行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可到當地的區文體局辦理。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也承擔著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職責,并需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頒發的主管部門通常是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例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其他一般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通常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授予。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并且經其審核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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