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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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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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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具體如下:
申請:申請制造許可的單位到所在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申請書》,填寫申請書一式四份(附電子文本),向省質監局提出申請。
受理:受理部門對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依法受理并及時出具受理通知書;不屬于職權范圍的,應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部門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
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
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要根據省局的委托,及時組織開展現場鑒定評審,在申請單位自查合格的基礎上,對申請單位的申請條件是否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是否與申請材料相一致進行符合性驗證。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審批部門提交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當如實反映申請單位的真實情況,評審應當準確、客觀。申請單位申請條件發生變化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包括終止評審、向審批部門報告等)。鑒定評審機構對其接受委托的鑒定評審事項負責。
審批:審批部門要對鑒定評審機構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查,重點檢查鑒定評審報告中確認的許可范圍是否與受理決定書的內容一致。符合條件的,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出具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
發證:審批通過后發放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申請浙江省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其數量和資質應符合相關規定。
擁有滿足生產需要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建立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并能有效運行。
具備相應的生產業績和產品質量控制能力。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與浙江省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包括: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加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的通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一般來說,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可能根據不同的特種設備類型和許可級別而有所不同。續證通常需要在許可證到期前一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并滿足相應的條件和要求。
浙江省對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事中監督檢查:省局和審批部門應在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機構提交為符合的評審報告后準予許可決定作出前,對申請單位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對申請單位的許可條件進行現場確認,包括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書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評審機構提交的評審報告的內容是否如實反映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等,具體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詳見附件《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事中監督檢查項目表》。事中監督檢查應在規定的審批時限內組織實施。各市局按照本轄區年度審批量3%-5%的比例抽查,一般不少于5家,省局按照全省年度審批量1%-2%的比例抽查,不重復抽查。
事后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對許可單位取證后進行監督檢查。
證后監督檢查:省局對其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充裝單位實施證后監督檢查,按照2%-3%的比例在“雙隨機”系統抽取確定被檢查單位,根據證后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重點檢查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充裝單位是否持續保持許可條件,檢查內容包括獲證單位資源條件的變化情況、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情況、產品質量控制等情況。
現場監督檢查:市局按照總局《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規定的日常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制定檢查計劃,組織實施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充裝單位現場監督檢查。對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單位的檢查采取重點檢查與“雙隨機”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檢查比例不低于本轄區獲證單位的15%,各地根據生產單位風險情況確定檢查重點,下列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重點安排檢查:
取得許可資質未滿1年的。
近2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
近2年發生過因產品缺陷實施強制召回的。
舉報投訴較多且經確認屬實的,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和鑒定評審機構等反映質量和安全管理較差的。
除重點安排檢查外,其他生產、檢驗檢測單位在“雙隨機”系統中抽取確定。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的檢查與每年1次的年度監督檢查合并進行,氣瓶充裝單位的檢查應記錄在氣瓶充裝許可證副證上。具體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見總局《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附1和附2(表10)。
檢查記錄:對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充裝單位實施檢查時應當對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填寫相關文書并由參加檢查的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整改落實:
整改計劃:檢查過程中發現被檢查的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充裝單位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除能立即整改外,被檢查的單位應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時間并及時整改,并向實施檢查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和相關見證材料。
整改確認:整改結果的確認工作由原檢查單位負責,確認方式包括現場確認和書面確認。
行政處罰: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監管措施:
完善投訴舉報機制:暢通公眾舉報受理途徑,鼓勵個人和社會組織通過互聯網等方式進行舉報。
加強信用監管:建立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信用檔案,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強化責任追究:對監管部門和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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