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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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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單獨轉讓是不合法的。
根據《建筑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也規定了相關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操作辦法,這表明企業資質轉讓主要是通過企業的吸收合并達成,主要操作手段是股權轉讓,而不是資質的單獨轉讓 。
例如,建筑施工企業如果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會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這體現了法律對建筑資質單獨轉讓的禁止態度,目的在于規范建筑施工企業的準入門檻,嚴禁沒有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和個人承包工程,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
從一些案例中也能看出建筑資質單獨轉讓不被認可。
在(2020)蘇05民終7122號案例中,中金公司與堯鄉公司、彭玉征簽訂《資質平移與股權收購協議書》,約定堯鄉公司先設立子公司并向子公司轉移建筑施工資質,再由中金公司收購子公司股權從而完成建筑施工資質的轉移。法院認為,根據《建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獲取相應的施工資質不僅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而且還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建筑施工企業采取倒賣、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施工資質,規避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條件的管理,不僅嚴重影響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勢必還將危害建筑工程質量,危及社會公共利益,應當給予否定性的評價 。
《企業資質轉讓協議》,主要約定峻基公司將其現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轉讓美力信公司所有,這種直接的資質轉讓被認定為違反相關規定,因為建筑資質單獨轉讓不符合建筑資質管理的相關法律要求,這些法律要求旨在保障建筑行業的規范運行,確保建筑企業具備相應的能力和條件來承擔工程建設任務 。
國內建筑資質轉讓法律規定嚴格限制單獨轉讓
在國內,建筑資質與企業緊密相連,不能單獨轉讓。如前面所述,企業資質轉讓主要通過企業的吸收合并、股權變更等方式實現,并且在這些過程中還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規定,如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等。這是因為國內建筑市場龐大且復雜,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以及市場秩序,通過嚴格的法律規定來確保只有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才能從事建筑活動。
國外建筑資質轉讓法律情況多樣
不同國家對于建筑資質轉讓有著不同的規定。在一些國家,對于建筑企業資質的管理可能更側重于企業的實際能力和信譽體系的構建。例如,某些發達國家可能更注重建筑企業的過往業績、技術水平以及在行業內的口碑等因素,在企業并購或者業務轉讓過程中,資質的轉讓可能會與企業的整體資產轉讓、業務承接等情況綜合考慮,并且可能會有專門的機構或者行業協會來進行評估和監管,但具體的操作和限制也因國家而異。
總體而言,國內對建筑資質轉讓的法律規定更強調資質與企業的一體性以及政府部門的嚴格監管,而國外的情況則更多樣化,更多地與市場機制和行業自律相結合。
從轉讓形式判斷
如果只是單純地將建筑資質從一個企業剝離出來轉讓給另一個企業,而沒有涉及到企業的合法重組、合并、分立等法定形式,那么這種轉讓很可能是不合法的。例如,沒有通過企業吸收合并這種法定形式,直接進行資質的買賣交易,就是不符合規定的。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斷
根據《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建筑資質的轉讓必須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條件。如果轉讓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如未按要求進行資質重新核定、未辦理相關的工商變更手續等,就可以判定為不合法轉讓。例如,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時,沒有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這種情況下的資質轉讓就是不合法的。
從合同內容判斷
如果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是單獨的建筑資質轉讓,而不是基于企業整體轉讓、股權變更或者合法的企業重組等背景下的資質轉移,那么這個合同可能涉及到非法的資質轉讓。例如,一份合同只涉及到將某一建筑資質從一個企業轉讓給另一個企業,沒有涉及企業其他資產、人員等相關要素的整合,那么這種合同所涉及的資質轉讓往往是不合法的。
整體轉讓企業
整體轉讓是指一方公司整體轉讓給另一方,雙方進行資源整合后,將原公司的資質、人員、業績、財務等全部進行轉移。在這種情況下,資質是隨著企業整體轉讓而合法轉移的。例如,一家建筑企業將自己的全部資產、人員、業務等整體轉讓給另一家企業,包括建筑資質,這是合法的轉讓方式。在整體轉讓過程中,受讓方需要對目標公司進行全面的調查,包括債權債務情況、證書有效期情況以及人員配備情況等,沒有問題的話再進行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許證書等變更,并完成交接 。
企業分立后轉讓資質
對于資質的轉出方來說,如果因為自身營業范圍的變化,不再需要此前擁有的某些資質,但白白擱置又比較浪費。此時企業可以把不再作為主業的那部分業務分立出去,成立一個分公司,再對分公司使用整體轉讓的方式,將建筑資質轉給受讓方。這也是一種合法的在滿足特定條件下的資質轉讓方式,它既避免了資質的閑置浪費,又遵循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保障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和工程質量安全等要求 。
部分股權收購
受讓方收購轉出資質方公司的部分股權,通過成為轉出方公司股東的方式,獲得建筑資質的使用權。不過這種方式相比整體轉讓不確定性更高,需要規避的風險也更多,例如需要事先進行談判,并形成股東會議紀要,修改公司章程,最后進行工商變更等操作。但如果按照這些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也可以實現資質的合法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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