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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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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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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車輛購置發票、車輛保險單、車輛行駛證、車輛合格證等。同時,申請人還需要確保車輛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和標準。
出口資質: 從所了解到的情況,新能源電動汽車出口資質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整車廠商及正規渠道品牌授權商;另一種則是具備汽車出口(無品牌授權)或者擁有二手車出口資質的企業,前者可以直接出口授權的品牌電動汽車,而后者需要具備國家認定的汽車出口資質,但需要解決授權問題,近兩年來商務部已為各地一些先行汽車貿 業進行了資質認定,預計后期還會繼續為一些具備條件的企業發放,這些企業必須在接受資格認定后進行備案,長期接受動態管理,如發生資質條件缺失或其它違規問題,將被商務部取消資質,目前,市場上部分不具備資質的出口商,需要通過這些擁有正規資質的平臺代理出口。 許可證: 關于新能源電動汽車出口許可證細節,比如申請、辦理等問題需要出口商咨詢當地海關,早在 2019 年國家三部委(商務部、公安部和海關部署)就已將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的"一車一證"制改為"一批一證"制,出口方可在許可證申表上的同一商品編碼下最多申請 20 輛車,申報數量與出口數量要求一致,并一次完成清關,放大了車輛出口力度,可以說有了車輛出口資質,沒有車輛出口許可證的話,出口商仍然無法將車輛出口到海外。 當解決了以上新能源電動汽車出口手續之后,汽車進口國認證則成為很多車輛出口商的貿易壁壘,如果不得到解決將直接導致貿易合同停止,因此,在將車輛出口到海外市場時,需要提前了解對方國家對汽車進口認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否則車輛到岸后將無法清關,引發一系列貿易損失,比如美國 EPA 環保證認和 DOT 安全認證,歐盟的 e-MARK 認證,俄羅斯的 OTTC 認證等,當然還包括非洲、東南亞、南美等國家的類似認證。
提醒:電動汽車出口方不可輕視以上資質、認證和手續,如不具備進出口條件,不可簽署任何車輛出口貿易合同和文件,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貿易風險。
資質核驗:已通過營業執照認證。 產品的開發試驗能力、設備要求可參考附件 5。 對于專業化生產的專用裝置及其部件,有關功能、專用裝置性能的試驗、檢驗可以委托外部有資格的試驗室進行。 專業化生產的專用裝置及其部件可參考附件 6。 其中:
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入、輸出應充分適宜;應對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出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保存相應記錄。
在實施產品和制造過程的設計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應重新進行評審(包括評價更改對產品組成部分和已交付產品的影響)、確認,必要時進行驗證,同時應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應保存評審、驗證和確認的記錄,包括更改在生產中實施日期的記錄。
應建立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體系(包括產品圖樣、產品標準、生產和檢驗技術文件等),產品技術標準內容和項目應覆蓋整車、專用裝置,要求應不低于相應的國家有關標準及相關行業標準。
開發的產品應驗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的符合性,驗證工作可自主進行,其家強制性標準的驗證工作由檢測機構進行。
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產品一致性要求,即與公告車型信息、型式試驗樣車、產品合格證的內容相一致,產品技術參數的公差值應在允許范圍內。
應建立和落實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能力評價和考核制度,并應保持適當的記錄。
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均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專業技能及知識,嚴格按程序文件、工藝文件或相關作業指導書工作。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采用三類底盤生產專用車的企業應具備駕駛室或車身成型焊接有關檢驗),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專用裝置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各類企業生產能力、設備的要求可參考附件 5《生產及檢驗方面的能力、設備要求》。
專業化生產的專用裝置及其部件可參考附件 6《可外購的專用裝置清單》。
應對關鍵生產設備和工裝進行預防性維護和日常保養,配備操作規程,有必要的備件,確保其正常運行,并有相應的運行和維修維護記錄。
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審查要求: 能夠完成專用裝置的開發及與整車的匹配等產品開發工作,并在具體產品的設計開發中得以體現;能利用專用軟件進行專用裝置及整車匹配的設計、計算等工作;開發、生產的產品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應配備與設計開發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了解專用汽車或掛車技術的發展情況;能夠對國家有關標準、相關行業標準、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跟蹤、轉化;開發人員包括產品策劃、整車匹配、專用裝置總成部件設計、試制、試驗和檢驗、標準法規、情報信息、知識產權與專利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從事產品開發的專業技術人員占企業員工總數的比例不小于 5%,設計開發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 %;(對于生產兩個及兩個以上品種專用汽車和掛車的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小于 8%,設計開發投入不低于 2%)對于特種作業車底盤企業,其專職設計開發人員不少于 20 人,設計開發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 3%。
產品開發機構的開發、試制、試驗設備(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軟件)的投入不少于 100 萬元(其中特種作業車、消防車生產企業的投入不少于 300 萬元;特種作業車底盤生產企業的投入不少于 500 萬元)
應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產品信息數據庫,數據庫應包括設計平臺基礎數據、整車和底盤參數、專用部分及作業裝置和機構參數設計、計算和分析結果等。
應具備與所生產的專用裝置和改裝后的專用汽車或掛車完整車輛相適應的試制、試驗能力(至少包括專用裝置功能檢驗,除耐久性試驗外的專用裝置性能檢驗、專用汽車的動力性能試驗)。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所必需的生產設備以及專用工裝、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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