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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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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四巡案例 建設施工合同因違反“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規定導致無效,但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主體向發包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全國法院司法觀點匯編案例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形,應當認定無效。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是“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其適用的前提是存在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本文討論的情形不存在轉包、違法分包,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發包人也非出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是實際履行施工合同的發包人而且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為惡意的情形下,不應由其向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承擔民事責任。備案的合同實際由借用人控制和履行,即無資質的借用人以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義選擇施工單位,與該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向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最高法法官會議紀要 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
《民法典》規定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新建工司法解釋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院各審判庭權威觀點 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合同無效,有資質的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掛靠施工情形下,發包人善意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借資質的合同效力及責任分析 本文分析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借資質合同的法律性質、合同效力和民事責任,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角色和責任。出借資質合同應當被認為為無效,出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具體情況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全國法院司法觀點匯編中的裁判分析 梳理了全國法院對工程借用資質(掛靠)糾紛的司法觀點,包括《民法典》規定、新建工司法解釋規定、最高院各審判庭權威觀點和地方各級法院司法觀點。、是否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管理費、是否有權要求發包人承擔工程質量損失等問題,并提供了相應的法官會議意見和案例分析。
無法為您進行國內外對比。但在國內,相關裁判規則主要依據《民法典》、新建工司法解釋以及最高院各審判庭的權威觀點等,對借用資質的行為在合同效力、責任承擔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例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形,應當認定無效。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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