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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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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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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其中,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此外,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企業需了解當地政府部門發布的辦理要求和流程,準備完整的申請資料,包括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等。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等文件、資料。
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對提交的資料真實性負責。
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 3 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 3 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檔案管理制度。
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省級發證機關備案。省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發證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內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發證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補充信息
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危險化學品有四種類型,分別是一般類、非藥品類易制毒,非藥品類易制爆,以及劇毒。企業獲得甲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就能夠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與其他危險化學品;企業獲得乙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就只能經營、銷售除開劇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而涉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和易制爆產品經驗的企業,除了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還需要辦理區及市級的相應備案手續方可合規經營過。
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當載明變更日期。
經營許可證的吊銷:經營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的;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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