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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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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轉移后,在建工程的處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規定進行。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常見的處理方式:
繼續完成:新獲得資質的企業可以繼續完成原在建工程,按照原合同約定和工程要求推進項目進度。
重新評估與調整:對在建工程進行重新評估,根據新企業的資質和能力,可能需要對工程的施工計劃、人員安排等進行調整。
合同變更:在必要的情況下,與業主協商變更合同主體,明確新企業在工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處理方式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例如,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根據相關規定,在建工程在資質轉移過程中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例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 79 號)的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注冊資本金和注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
同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以下簡稱建筑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在實際操作中,不同類型資質轉移時在建工程的處置方式有所不同。例如,根據建市〔2014〕79 號文及建市〔2016〕122 號文的規定,在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情形下,簡化審批手續的適用條件為:“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
再如,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建筑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資產考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6〕122 號)等文件也對資質轉移后在建工程的處理提出了相關要求。
行業專家認為,在處理資質轉移后的在建工程時,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要確保新企業具備完成工程的能力和條件,包括技術、人員、資金等方面。要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變更,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同時,在資質轉移過程中,要做好盡職調查,對于被收購方的資產、財稅,尤其是債務以及所被轉移的資質下有無在建工程等相關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避免債務與資質一同被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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