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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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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440《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國家對生產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征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企業自律和市場競爭能夠有效保證的,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通過認證認可制度能夠有效保證的,也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并且,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會適時對目錄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一定條件,如:有營業執照;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等。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
在背包加工行業,目前并沒有明確提及專門針對背包加工的特殊生產許可證要求。這并不意味著背包加工完全不受相關法規約束。
從行業整體來看,背包作為一種商品,其生產加工過程需要遵循基本的質量標準、環保要求等。例如,在原材料的選擇上,如果涉及到皮革等可能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有影響的材料,需要遵循相關的環保和質量標準。在《箱包皮具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行業標準的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箱包皮具行業要實現綠色發展,工廠要通過選用綠色原輔材料,減少有害化學物質的使用,推廣使用水溶性膠粘劑,生產環境綠色化,邊角廢料綜合利用等措施來實現產品綠色制造的目的,這也從側面反映了背包加工行業在生產過程中的一些潛在要求 。
同時,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也需要符合相關規定,如具備合法的營業執照,遵守勞動法規保障員工權益等。如果背包加工企業涉及到進出口業務,還需要遵循進出口相關的法律法規。
按照現有的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并沒有明確將背包加工列入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目錄中。
一般來說,如果背包加工涉及到一些特殊的、與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的情況時,可能需要生產許可證。例如,如果背包是專門為特殊行業(如軍事、航空航天等)定制的,且這些行業對背包有特殊的安全、質量要求,可能會被納入需要生產許可證的范疇。或者如果背包在加工過程中使用了一些特殊的、受管制的材料或技術,并且這些材料或技術的使用被認為對公共安全或人體健康等有重要影響時,也可能需要生產許可證。
但對于普通的民用背包加工,由于其質量安全等方面可以通過市場競爭、通常不需要專門的生產許可證。企業仍然需要遵守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等,以確保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 。
由于背包加工通常不在必須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目錄內,并沒有專門針對背包加工的特定生產許可證辦理流程。但如果某個背包加工企業的產品被認定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例如特殊用途背包等情況),可以參考一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流程。
(一)申請前準備
滿足企業基本條件
企業需要有營業執照,這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基本憑證。
要有與背包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例如熟悉背包設計、裁剪、縫紉等工藝的技術人員,以確保產品的質量和生產效率。
具備與所生產背包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生產條件包括合適的生產場地、生產設備(如縫紉機、裁剪設備等);檢驗檢疫手段可以是對原材料(如布料、拉鏈等)的檢驗設備,以及對成品背包的質量檢測設備等。
擁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如背包的設計圖紙、生產工藝流程說明書等。
建立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明確各個生產環節的質量標準和責任人,以保證產品質量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產品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但如果有通用的產品質量標準(如對背包承重、拉鏈耐用性等方面的標準),企業的產品需要符合這些標準。同時,也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準備申請材料
填寫《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申請書需要準確填寫企業的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關于背包生產的相關信息,如生產規模、產品類型等。
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以證明企業的合法經營身份。
如果是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還需要提供生產許可證證書復印件三份。
(二)申請提交
企業生產列入需要許可證目錄的背包產品時,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
(三)受理與審查
受理
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
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指派2至4名核查人員,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核查人員經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核查工作。核查人員會依照相關條件和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內容包括企業的生產設備、生產環境、技術人員、質量管理制度等方面,且核查人員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企業經實地核查合格的,應當及時進行產品檢驗。需要送樣檢驗的,核查人員應當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在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檢驗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產品檢驗,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經檢驗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機構負責人簽署,并且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檢驗報告負責。
(四)決定與發證
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一)行政處罰方面
沒收非法所得
罰款
對生產無證產品的企業可能會處以相當已生產的無證產品價值的15 - 20%的罰款。假設一個企業無證生產的背包價值50萬元,那么可能會被處以 - 10萬元的罰款。對經銷無證產品的單位或個人處以相當無證產品銷售額的15 - 20%的罰款。如果一個經銷商銷售了無證生產的背包,銷售額為30萬元,可能會被處以 - 6萬元的罰款。如果無證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可能會被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會依法取締無證經營行為。
(二)刑事責任方面
如果無證生產背包的行為觸犯刑律,如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例如,如果一個企業長期、大規模地無證生產背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就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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