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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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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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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出讓并非簡單的直接轉讓,而是有著嚴格的規定和特定的操作方式。根據相關規定,建筑資質的出讓主要通過企業的吸收合并、新設合并、重組、改制等方式來實現。例如,企業吸收合并時,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企業新設合并時,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等情況。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些過程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應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在法律層面,根據《建筑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需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同時,《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也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例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2號發布,3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對建筑企業資質管理進行了規定。同時,還有如“建筑資質‘三換二’政策”等新政策的出臺,簡化了資質等級體系。不同地區的建筑勞務資質標準也存在一定差異,比如企業凈資產要求等方面。
近年來,建筑資質出讓規定發生了一些變化。例如,國務院新資質改革中,取消了丙級、三級等資質,停止受理相關申請。7月1日起,60多項建設工程企業丙級、丁級、三級資質將被取消,各級住建部門也將停止受理相關的資質申請,不過7月1日前已受理的資質申請仍會按照原資質標準進行審批。已有資質證書統一延期至新標準實施,如果企業已經取得此次要取消的資質證書,那么自7月1日至新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實施之日止,這些資質證書仍繼續有效,且有效期會統一延期至新的建筑資質標準實施之日。施工勞務資質改為備案制,7月1日后,施工勞務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由企業注冊地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備案手續,并核發建筑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證書。同時,各地應當加強對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事中事后的監管,經核查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撤銷其資質,并按規處罰。
不同地區的建筑資質出讓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比如,在辦理建筑勞務資質方面,有的地區要求企業凈資產至少在200萬元以上,而在湖北,企業申請資質應以獨立企業法人所擁有的主要人員、資本、業績、技術裝備等情況進行申報,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應資源。住建部曾明確,各地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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