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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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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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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流動攤位是否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取決于其經營的具體內容。根據相關規定,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銷售食用農產品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后,增加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對于餐飲從業者來說,即使是路邊攤也不例外,路邊攤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但卻必須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它是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合法主體,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的食品經營許可憑證。
做流動小吃攤或者自己做美食外賣,需要按食品安全法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至于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取決于是作為食品攤販、食品加工小作坊進行生產經營,還是作為有固定店鋪的食品店、食品加工廠進行經營。
新《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害。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
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取得一個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后,即可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經營場所開展已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范圍內的經營活動。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不同地區對于流動攤位的政策有所不同,申請前需要了解當地政策要求,確保符合規定。例如,在天津市,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食品攤販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相關規定,市市場監管委結合本市實際,對相關細則進行了制定。在上海市,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通過現場辦理或網上辦理的方式,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責任承諾,并取得《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
為了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活動,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相應的辦法。
鼓勵信用記錄良好的食品經營企業或社會專業機構積極參與食品攤販的管理,為集中交易的食品攤販經營場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務。鼓勵食品行業協會加強食品攤販行業自律,引導食品攤販依法經營。
在成都市,為規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生產經營行為,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保障公眾食品安全,根據相關規定,制定了實施細則。
新《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主要規定有以下兩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查處。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例如,2022年5月,公益訴訟起訴人發現某市多所學校周邊存在流動食品攤販在未辦理健康證、未進行食品攤販登記的情況下,于上下學時段在未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內向未成年在校學生銷售食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遂向屬地管轄的某街道辦事處發出《檢察建議書》。該街道辦事處收到檢察建議后進行了一定整改,設立了流動攤販疏導點,進行了現場巡查,但未劃定設攤區域,未進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公益訴訟起訴人跟進調查認為該街道辦事處未全面依法履行職責,食品安全隱患持續存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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