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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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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屬于轉包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根據住建部的相關規定,2019年初印發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存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認定為轉包,轉包行為包括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等多種情況。同時,違法分包也是被禁止的,如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
法律禁止母公司中標后將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即使子公司具有相應的資質,這種所謂的內部承包也屬于轉包,為法律所禁止。例如,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不能隨意共享資質。因此,不存在合法利用母公司資質中標的途徑。
在實務中,母公司將其承接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普遍存在。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包括:
投標時子公司業績或資質條件缺乏競爭力,為提高中標可能性,以母公司名義投標,中標后交由子公司施工。
從提高集團產值角度考慮,母公司中標后通過內部轉包方式將工程轉包給子公司,以重復計算產值,提高集團整體經營業績。
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護或增加稅收等考慮,強制要求工程企業在工程項目所在地注冊或設有分公司,導致企業通過集團內部合作來滿足要求。
稅務機關對集團內部轉包行為認定較為寬松,使工程企業產生認識誤區。
為有效防范法律風險,提出以下建議:
投標階段,安排子公司與母公司組建聯合體進行投標,在聯合體模式下,子公司與母公司自行進行內部責任分工,但母公司不得只收管理費,而不承擔任何施工管理責任。
母公司通過與子公司簽訂工程管理咨詢服務合同的模式,將工程施工的組織管理工作交由子公司實施,但需關注工程承包合同中是否有相關限制性規定,避免合同違約。
通過分包方式,將部分非主體性、關鍵性工作交由子公司施工,特別是在EPC模式下,設計單位作為總承包商,可將部分工作對外分包。
母公司資質中標存在諸多風險,如市場投標決策風險、業主風險、工程風險、前期資金投入風險、招投標過程中的廢標風險、投標報價風險、業主資金風險、投標資料使用風險、信息跟蹤不及時的風險、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的風險等。
防范措施包括:
提高市場開發風險防范能力,科學決策是否參與投標。
對業主的信譽和實力進行細致調查。
評估工程的合法性和施工條件。
謹慎進行經濟投資并保留證據。
認真研究招標文件,嚴格投標文件審查。
科學測算投標報價,合理控制企業風險。
依據資金狀況評估工程實施可行性,設置墊資極限點。
嚴格管理投標資料,確保其真實性和合規性。
及時準確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做好信息收集和跟蹤管理。
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將導致一系列法律后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轉包行為無效,所簽署的合同無效;建設單位有權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旦發生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轉包人將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甚至可能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轉包人將可能被處以行政處罰,甚至被取消工程相關資質。同時,若母公司將其中標建設項目中的主體工程分包給子公司進行施工,或者母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額超過整個中標合同額的30%,也屬于違法分包行為,同樣面臨法律風險。若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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