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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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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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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的注銷流程如下:
向原發證機關提交注銷申請,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表格。
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會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后,辦理注銷手續。
注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時,通常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經營許可證原件。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 1 份。
個人產權證、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各 1 份。
相關部門審批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 1 份。
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各 1 份。
在注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要在終止經營活動后的 15 日內,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是群眾舉報,發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和進口經營單位不再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進行復查。逾期仍未改正,或逾期改正不到位,仍沒達到許可時的法定許可條件的,給予立案,啟動行政許可撤銷程序,指派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回避制。
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自開展網絡發行業務后 15 日內到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一)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副本。
與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注銷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包括: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于 15 日內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出版管理條例》:對出版活動的相關管理進行了規定。
《新聞出版許可證管理辦法》:對新聞出版許可證的管理進行了規范,包括許可證的設立、設計、印刷、制作、發放、使用、換發、補發、變更、注銷等管理。
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注銷的地點和時間可能因地區而異。一般來說,需要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例如,北京市西城區的辦理地點為北京市西城區政務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 8 號樓 D 座綜合窗口,辦理時間為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但具體情況還需根據當地的實際規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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