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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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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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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安全生產條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上述提到的安全生產條件相關的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時,應當明確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企業主要負責人、擬擔任該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處于暫扣期內進行審查,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處于暫扣期內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并加強對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監督檢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查驗承建工程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有關“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持證情況,發現其持證情況不符合規定的或施工現場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業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工程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本企業和承建工程安全生產條件的日常動態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記錄。
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動態監督檢查制度,并將安全生產管理薄弱、事故頻發的企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頒發管理機關根據監管情況、群眾舉報投訴和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變化報告,對相關建筑施工企業及其承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發現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視其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對其依法實施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應當查驗承建工程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現企業降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的或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工程項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以下情形可能導致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
依據相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符合特定情形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頒發管理機關提出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頒發管理機關接到建議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60日的處罰。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內,拒不整改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工程項目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頒發管理機關接到報告或通報后,應立即組織對相關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對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屬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視事故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進行處罰,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事故的,在相關處罰的基礎上,再處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的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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