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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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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資質建筑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
在建筑行業中,資質是企業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從事特定工程建設的重要憑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借用資質的行為破壞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可能導致工程質量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給社會公共安全帶來潛在風險。同時,這種行為也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使得那些真正具備資質和能力的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以下是一些關于借用資質建筑公司違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新建工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下為您列舉一些借用資質建筑公司違法的案例:
在最高院四巡的案例中,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在李xx與WL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李xx作為實際施工人借用WL公司資質組織施工,最終因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糾紛。法院認為,李xx作為最終的責任主體,其自身違法借用資質施工、雇傭不具有資質人員施工、不按有關技術要求和規范組織施工,又以WL公司出借資質和存在過錯為由要求WL公司承擔責任,既無依據亦有悖誠信。
判定借用資質建筑公司違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實際施工人是否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如果實際施工人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工程所需的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等費用均由實際施工人直接支付,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實際施工人并非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工程所需的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等費用不是由實際施工人直接支付,而是由名義承包人直接支付,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實際施工人是否為施工機械設備的所有人或租借人。通常情況下,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都會擁有一定數量的施工機械設備;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所需的施工機械設備除部分自有外,大多是臨時租賃、借用的。如果建筑工程的施工機械設備歸實際施工人所有,或者是由實際施工人從別處租賃、借用的,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建筑工程的施工機械設備歸名義承包人所有,或者是由名義承包人從別處租賃、借用的,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實際施工人是否與建筑工人形成雇傭關系。如果實際施工人與建筑工人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工人的施工活動受實際施工人的監督和管理,工人的工資待遇由實際施工人發放和給予,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實際施工人未與建筑工人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工人的施工活動不受實際施工人而受名義承包人的監督和管理,工人的工資待遇不由實際施工人而由名義承包人發放和給予,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實際施工人是否為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如果這些“項目部”并非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而是在承攬工程后聘用項目經理臨時組建的,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這些“項目部”是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且這些機構已在工商管理部門依法進行了登記,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實際施工人是否為工程利潤的獲得者。如果實際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后獲得了相應的工程利潤,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實際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后并未獲得相應的工程利潤,工程利潤是由名義承包人賺取的,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實際施工人是否向名義承包人交納管理費。如果實際施工人已向名義承包人交納過一定數量的管理費,或者實際施工人存在拖欠名義承包人管理費的情況,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如果實際施工人沒有向名義承包人交納過管理費,而且也不存在拖欠管理費的情況,則不能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行為。
借用資質建筑公司違法的處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住建部發布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處罰標準進行明確。
出借資質企業面臨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的風險,一旦掛靠單位出現合同違約,比如工程質量問題、工期延誤問題等,
出借資質企業面臨承擔實際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費、材料款和機械設備租賃費的風險。
一旦發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實際施工,而工程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或者資質不符,可以立即主張以下權利:第一、請求法院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取費,結算工程款;第二、如果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發包方可以請求僅支付工程價款的直接費;第三,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違約責任,發包方可以依約主張權利。
如果掛靠糾紛訴到法院,掛靠協議中約定的掛靠費,依法應當罰沒。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出借資質的企業進行罰款,降低直至取消資質的行政處罰。
例如,在李某借用他人施工資質承攬工程的案例中,雖然工程驗收合格,但李某獲利的部分應予以沒收。在孔某允許張某違法掛靠導致重大事故的案例中,孔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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