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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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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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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證辦理資質是被嚴格禁止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主管部門有權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建筑法》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企業借證辦理資質存在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借/出借資質均屬于違法行為。對于出借資質的企業,相關部門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出借資質的企業面臨多種風險。例如,要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的風險,一旦掛靠單位出現合同違約,如工程質量問題、工期延誤問題等,同時,還面臨承擔實際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費、材料款和機械設備租賃費的風險。因為對于掛靠單位簽訂的相關合同,出借資質企業可能會被認定構成職務行為或者代理關系,從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發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實際施工,而工程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或者資質不符,可以立即主張多種權利,如請求法院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取費,結算工程款;如果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發包方可以請求僅支付工程價款的直接費;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違約責任,發包方可以依約主張權利。
如果掛靠糾紛訴到法院,掛靠協議中約定的掛靠費,依法應當罰沒。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出借資質的企業進行罰款,降低直至取消資質的行政處罰。
為了防范企業借證辦理資質的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采取投標法人簽到制: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征之一是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或名義投標,借出資質單位的人員、法人一般不參與投標。為此,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參與投標的法人投標時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達投標現場簽到,參與開標活動。評標專家提出的答疑問題,要求投標人的答疑報告必須要投標法人簽字,并加蓋投標單位印章。中標合同也必須要有投標法人到場與招標人簽訂,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權委托。這樣既可以逼迫投標法人參與投標事項,增強投標的責任感,也可以限制借出資質。
采取往來資金轉賬制:借用資質投標的另一個特征是投標保證金為現金,工程款直接進入投標人臨時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財務賬戶。針對這種情況,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和中標合同中要求投標人提供與投標單位名稱一致的常用賬戶,以便退取投標保證金、中標工程款等直接轉入所提供的賬戶,嚴格控制直接撥付現金,從而限制借用資質。
采取中標資質回訪制:借用資質的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人員與借用資質單位無合法關系。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嚴禁借用資質,發現后取消中標資格并依法處理。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可邀請招標監管部門、評標專家代表到中標人單位進行回訪,查看人員、賬戶等相關資料是否與投標單位原有的相符,以及人員的工資關系和社保等證明材料,防止借用或假冒資質行為。
加大監督防范力度:各級主管部門應加強打擊力度。發現借用資質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借用資質的投標人,取消其投標資格,沒收投標保證金;對假冒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有一起典型的企業借證辦理資質成功串標案例。一伙人伙同其他投標者借用多家公司資質,采用集中統一安排錯開報價方式串通投標,并約定利益共享,最終116個工程全部中標,涉案金額高達 億元。案發后,被告人施某皓等15人系被抓獲歸案,被告人董某源等8人系主動投案。一審判決對23名被告人處以拘役5個月至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共計1830萬元。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企業借證辦理資質承攬工程的常見情形包括:掛證、聯營、內部假承包、將包工頭聘為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等。判斷和認定實際施工人在承攬工程時是否存在借用資質行為,應從其是否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是否為施工機械設備的所有人或租借人、是否與建筑工人形成了雇傭關系、是否為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是否為工程利潤的獲得者、是否向名義承包人交納管理費等六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認定,不能片面、輕率地從表面上作出認定與否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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