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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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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就將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鋼結構工程除外)、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等情形,均屬于違法分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違法分包行為會依法進行處理。
對認定有違法分包行為的施工單位,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 %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的,責令其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以下是一些違法分包企業資質的處罰案例:
深圳市南山赤灣科苑項目主體工程違法分包案:施工總承包單位上海建工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將該項目的部分勞務分包給深圳市錦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該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屬于違法分包。最終,上海建工四建集團有限公司被處罰款人民幣二十四萬七千九百零二元整。
深圳市龍光玖龍臺項目無資質承攬工程案:茶陵縣廣騰勞務有限公司未取得勞務資質證書而承攬了該項目的施工勞務部分,被處罰款人民幣五百二十八萬四千六百一十二元整。
深圳華誼兄弟文化城項目一期一區項目無資質承攬工程案:深圳寶民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被處罰款人民幣四百三十萬二千八百一十八元整。
深圳市鴻榮源鴻創科技中心三期主體工程項目違法分包案:施工總承包單位江蘇大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外墻腳手架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的深圳市鴻程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處罰款人民幣五萬五千元整。
深圳市深圳中學(泥崗校區)建設工程項目土石方、場平、基坑支護及樁基工程違法分包案:土方挖填作業分包單位深圳市天勤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將土方挖填作業的土方回填作業分包給個人,被處罰款人民幣五千三百零七元三角。
為整治違法分包企業資質問題,可采取以下措施:
明確法律規定,嚴格禁止非法轉包,規范合法分包的條件和范圍,如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其他工程可以進行分包;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許可或合同約定;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加強監管力度,加大對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分包行為。
提高企業自律意識,通過宣傳教育等方式,讓施工企業認識到違法分包的危害,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建筑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發現分包單位有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發現建設單位有違法發包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接到舉報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應予以相應行政處罰外,還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個月內不得參加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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