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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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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資質在法律上是被嚴格禁止的。《招標投標法》第18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款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第23條規定:“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9修訂版)第六十六條規定: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 、 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
工程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資質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系無效合同,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質量是終身責任制,經常見到的樓房坍塌、橋梁倒塌等重大事件,都會引發建筑工程五方主體的責任追究,也不少見質量問題的刑事追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四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未中標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在實際情況中,存在不少工程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資質的案例。例如,從某消防工程建設要求的資質來看,該項目消防工程的A、B、C、F棟為高層,需要的資質為一級,這一事實與龍鄉苑公司辯稱順港公司系借用工業公司資質相吻合,系典型的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情形。
又如,在一些項目投標中,母公司投標可以用子公司的業績嗎?如果借用,會被認定為無效投標。法律上有“子公司”的表述,沒有“母公司”的表述(法律對應的表述是“公司”),母公司是業界習慣叫法。
為防范工程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資質的問題,母子公司的資質是不能互相借用進行投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9修訂版)第六十六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同時,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讓企業充分了解借用資質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雖然在實際操作中,但要清楚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即便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借用資質的,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可以依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83條的規定,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條例的規定,其他非招標采購方式,可以依據“提供虛假材料”來論處。說完資質, 何謂業績? 就是投標人(供應商)在參加項目投標活動前,做過類似項目的情況。 這也是直接關系到中標之后的合同履約能力問題。 和資質一樣,如果允許互相借用,也會帶來不良后果。 母、子公司之間,由于上述法律關系的原因,同樣不可以互相借用。
現實中,一些地區為了推動建筑業發展,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業績申請相關資質。例如青海、湖北、江西、四川、內蒙古、河北、吉林、山西等地明確子公司可使用母公司在省內外完成的工程業績申請相關資質,且工程業績滿足現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母子公司之間互相借用資質和業績投標是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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