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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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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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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資質掛靠是指沒有相應電力資質或電力資質較低的單位、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借用其他有相應電力資質或者資質較高的電力企業的名義承攬電力工程的行為。在山西,電力資質掛靠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掛靠企業合作:掛靠方與被掛靠方成立合資或合作企業,共同運營電力業務。
個人掛靠合作:掛靠方以個人身份掛靠被掛靠方,通過成為被掛靠方的員工或代表來開展電力業務。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山西電力資質掛靠存在諸多風險與危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工程質量風險:不少掛靠企業往往不具備相應的能力,容易出現工程事故。一旦發生,可能拿不到工程款,甚至取消經營資格。
企業發展受限:對于掛靠企業來說,承接項目獲得的利潤要分給被掛靠方一部分,且業績不在自己名下,掛靠費用還可能不斷提高,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工程管理風險:資質掛靠,承接的工程在質量、進度、安全等方面很難得到保證。
法律責任風險:由于掛靠合作對外一切經營活動都是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進行,一旦施工中出現如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問題、交貨期問題、項目資金的使用問題、工資支付問題、材料支付問題、工傷死亡問題、保修維護問題等任何一個環節的糾紛,被掛靠企業都將難辭其咎,被掛靠企業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財務風險:掛靠企業對外納入被掛靠企業的統一核算,對內則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會提供不實的會計信息,而財務風險則完全由被掛靠企業承擔。
稅收風險:在會計核算上,施工資質掛靠企業和被掛靠企業各有自己的賬目,按各自經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掛靠企業向被掛靠企業報送內部會計報表,由被掛靠企業合并后統一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由于建筑行業繳納營業稅的時間和項目付款的實際決算時間,往往存在一定的時差,這將不可避免地給被掛靠企業的會計實務操作和納稅申報帶來困難。而掛靠企業為了達到少繳稅金甚至不繳稅的目的,它會盡可能地增大支出、隱瞞收入,甚至不惜偽造、毀滅會計憑證和資料。一旦稅務機關發現偷稅漏稅的問題,被掛靠企業就會承擔這種稅務風險,也會造成經濟和聲譽的雙重損失。
山西在打擊電力資質掛靠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動,以下是一些查處案例:
山西能源監管辦扎實開展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專項監管現場檢查工作,重點聚焦發電企業無證經營、超越許可范圍經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無證經營、在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中存在出租、出借許可證及轉包、違法分包;電網企業允許無證發電企業并網發電、將電網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施工等違法行為開展監管。檢查發現部分企業仍存在超許可范圍內開展電力業務,特別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在出租出借許可證、轉包和違法分包電力工程等方面問題依然存在。下階段,山西能源監管辦將依法依規對問題線索逐項落實、補充取證,對許可條件未保持等問題進行責令整改,對涉嫌存在通過虛假承諾騙取許可、違法分包、出租出借許可證等企業依法立案查處。
國家電網山西省電力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祁太元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電網紀檢監察組和山西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山西華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西輝煌瑋燁電力有限公司、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因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從事承裝(修、試)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被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重罰。
為防范山西電力資質掛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提高資質要求:招標人可以提高投標人的電力資質要求,要求投標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證書或資質證明,以防止掛靠圍標。
嚴格審查資質證書:加強對投標人資質證書的審查,確保證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避免掛靠圍標現象的出現。
加強監管: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電力招投標活動的監管,發現掛靠圍標行為應該立即制止,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推廣電子招標:電子招標可以有效地避免掛靠圍標行為的發生,因為投標人需要通過電子系統進行投標,無法借用其他公司的資質證書。
鼓勵誠信經營:招標人可以鼓勵投標人誠信經營,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提高投標人的信譽度來防止掛靠圍標現象的發生。
嚴管偽造證件承攬涉電工程:向山西省公安廳移送涉嫌偽造承裝(修、試)許可證案件線索,形成有力的監管執法威懾,維護公平公正電力市場秩序。同時,加強對有關供電公司資質審核的后續監管,要求各電力企業審核電力工程施工資質時,必須同步上網核對施工企業資質并做好相關記錄,堅決防范違反許可規定的行為再次發生。
在山西,電力資質掛靠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山西能源監管辦印發的《2024年山西省電力業務資質許可信用監管實施方案》等規范性文件,對發電企業、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電網企業的相關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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