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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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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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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許可證通常是不可以共享的。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學校合法辦學的重要憑證,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和唯一性。它是根據特定的學校、特定的舉辦者、特定的辦學條件和標準審批頒發的。
相關法律明確禁止辦學許可證的共享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也對辦學許可證的管理和使用進行了規范。
政策存在差異
在不同地區,對于辦學許可證共享的政策有所不同。例如,在一些地區,對于民辦高校以外的其他學校,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允許民辦學校租賃辦學。如《武漢市普通民辦中小學設置標準》規定:“鼓勵使用自有權屬校舍場地辦學;租賃場地辦學的,應與產權人簽訂兩個辦學周期(按學制計算)以上的租賃合同,并向房管部門登記備案。”
要求民辦學校必須自有教學場所。如《遼寧省民辦中小學管理條例》規定:“(民辦中小學)自有教學場所和設施達到當地同類公辦中小學辦學場所和設施標準,辦學設計規模應達到同類公辦中小學最低班型標準”,在審批權料中要求提供“自有教學場所的合法證明”。
同意民辦學校有條件地租賃辦學。如《合肥市民辦學校設置的基本標準》對于民辦普通高中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則要求“舉辦者持有校園內全部土地的使用權證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權。”則意味著學校不能向舉辦者之外的機構或個人租賃辦學場所。
轉讓、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風險巨大
對于轉讓方(“賣方”):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導致學校轉讓協議無效,不得不返還已收取的轉讓費用。如果該涉嫌“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被舉報或被教育行政部門查出,將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甚至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列入失信“黑名單”;如果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對于受讓方(“買方”):“學校轉讓協議”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的情況下,受讓方的購買、收購目的不能實現。從法律上來講,學校的舉辦者沒有變更,那么學校諸多事項的處理將面臨重重阻礙,處處受到牽制。
目前尚未找到明確的成功共享辦學許可證的案例。但在教育改革實踐中,存在一些集團化辦學、學區制改革等成功的模式,如沂蒙地區的杏園小學成功構建“一個集團、四校聯盟”的集團化辦學模式,平邑縣實驗小學“名校托管、城鄉聯盟”的幫扶結對模式,濰城區推進“一校長多學校”學區制改革等。這些案例更多是在教育資源共享、管理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了成果,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辦學許可證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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